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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通用雷达站房屋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其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的重点设防类(乙类)要求。附属用房独立建设时,其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的标准设防类(丙类)要求。
6.1.2 通用雷达站的各类房屋,最小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2的规定。当设置消防泵房、饮用水处理、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时,可增加用房面积50㎡~120㎡。对于严寒地区,可增加采暖设施用房和车库面积50㎡~80㎡。
表6.1.2 各类房屋最小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
6.1.1 通用雷达站是为航空安全提供保障和对气象灾害提供预警的设施,属于发生地震时,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重要建筑。故房屋建筑的设计要按照重点设防类的设计要求执行。
6.1.2 气象雷达站、空管监视雷达站、场面监视雷达站的雷达用房面积,可按表2进行设计。
表2 雷达用房面积表
气象雷达机房面积一般为40㎡,通常位于雷达塔平台下方,不计入雷达用房。场监雷达和风廓线雷达的机房一般采用方舱式,在方舱内布置雷达设备、传输设备,不间断电源设备等。无人值年站的附属用房为门卫间、休息室和卫生间,面积共30㎡。有人值守站的附属用房较无人值守站,需增加休息室2间和餐厅1间,其面积分别为50㎡和20㎡左右。场监雷达站位于机场、码头等控制区内的,可不单独设立门卫室(无人值守且无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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