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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
5.2.1 除板件宽厚比超过本标准第5.3.1条规定的实腹式构件外,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φ——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取截面两主轴稳定系数中的较小者)。
5.2.2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应根据构件的长细比(或换算长细比)、钢材屈服强度和表5.2.2-1、表5.2.2-2的截面分类,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5.2.3 轴心受压构件应按下式计算剪力设计值,并假定沿构件全长不变;对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剪力V应由承受该剪力的缀材面(包括用整体板连接的面)分担。
5.2.2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应根据构件的长细比(或换算长细比)、钢材屈服强度和表5.2.2-1、表5.2.2-2的截面分类,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表5.2.2-1 轴心受压构件的截面分类(板厚<40mm)
表5.2.2-2 轴心受压构件的截面分类(板厚≥40mm)
续表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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