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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城市水体环境质量


5.4.1 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的衔接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4.2 旱天污水、废水直排控制应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进行评价,市政管网排放口旱天应无污水、废水直排现象。
5.4.3 雨天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应采用资料查阅、监测、模型模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阅项目设计施工资料并现场检查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实施情况;
    2 应监测溢流污染处理设施的悬浮物(SS)排放浓度,且每次出水取样应至少1次;
    3 年溢流体积控制率应采用模型模拟或实测的方法进行评价,模型应具有下垫面产汇流、管道汇流、源头减排设施等模拟功能,模型建模应具有源头减排设施参数、管网拓扑与管渠缺陷、截流干管和污水处理厂运行工况、下垫面、地形,以及至少近10年的步长为1min或5min或1h的连续降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的方法进行评价时,应至少具有近10年的各溢流排放口“时间-流量”序列监测数据;
    4 模型参数率定与验证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规定进行,应各筛选至少2场最大1h降雨量接近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降雨下的溢流排放口“时间流量”序列监测数据分别进行模型参数率定和验证。应模拟或根据实测数据计算混接改造、截流、调蓄、处理等措施实施前后各溢流排放口至少近10年每年的溢流体积。
5.4.4 水体黑臭及水质监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评价指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的规定。
    2 应沿水体每200m~600m间距设置监测点,存在上游来水的河流水系,应在上游和下游断面设置监测点,且每个水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采样点应设置于水面下0.5m处,当水深不足0.5m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
    3 每1周~2周取样应至少1次,且降雨量等级不低于中雨的降雨结束后1d内应至少取样1次,连续测定1年;或在枯水期、丰水期应各至少连续监测40d,每天取样1次。
    4 各监测点、各水质指标的月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0.1中对应指标的规定。

条文说明
5.4.4 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监测点、采样点等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的相应规定。降雨量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降雨量等级》GB/T 2859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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