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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防灾设计
6.4.1 枢纽建筑应设置防火灾、水淹、风灾、冰雪、地震、雷击等灾害的防灾设施。
6.4.2 枢纽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4.3 枢纽建筑的耐火等级地上部分不应低于二级,地下部分不应低于一级。
6.4.4 当枢纽包含综合开发时,综合开发部分和枢纽部分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6.4.5 换乘空间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换乘厅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6.4.6 建(构)筑物中对风荷载敏感的室外结构和构件应进行抗风设计。
6.4.2 枢纽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4.3 枢纽建筑的耐火等级地上部分不应低于二级,地下部分不应低于一级。
6.4.4 当枢纽包含综合开发时,综合开发部分和枢纽部分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6.4.5 换乘空间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换乘厅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6.4.6 建(构)筑物中对风荷载敏感的室外结构和构件应进行抗风设计。
条文说明
6.4.1 根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枢纽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有火灾、水淹、地震、冰雪、风灾、雷击、停电及人为事故等十几种灾害,但发生火灾事故最多,而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严重,所以枢纽防灾应把防止火灾事故放在主要地位,采用比较全面、先进和可靠的防火灾设施。
6.4.3 交通枢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性较大,故建筑的耐火等级标准应适当提高。
6.4.4 因综合开发部分和交通枢纽部分的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质不同,因此两部分应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如枢纽换乘厅与综合开发部分的商场、展厅、娱乐、餐饮等空间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分隔。枢纽换乘厅内专为乘客服务的配套商业服务用房和枢纽功能联系密切,通常无法独立使用,性质不同于综合开发,故不受此限。
6.4.5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摔倒,后面的人也会随之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的堵塞,甚至造成严重伤亡。与换乘厅安全出口相接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规定不应小于3m,是规定的最小宽度,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
6.4.6 风灾对结构及构筑物破坏类型主要有:钢结构屋顶变形过大、玻璃幕墙损坏、屋面材料局部破损或被风卷起、雨篷、广告牌、指示牌脱落等。枢纽建筑中高大空间及突出构件较多,存在一些对风荷载敏感的结构和构件,因此需进行抗风设计。
6.4.3 交通枢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性较大,故建筑的耐火等级标准应适当提高。
6.4.4 因综合开发部分和交通枢纽部分的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质不同,因此两部分应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如枢纽换乘厅与综合开发部分的商场、展厅、娱乐、餐饮等空间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分隔。枢纽换乘厅内专为乘客服务的配套商业服务用房和枢纽功能联系密切,通常无法独立使用,性质不同于综合开发,故不受此限。
6.4.5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摔倒,后面的人也会随之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的堵塞,甚至造成严重伤亡。与换乘厅安全出口相接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规定不应小于3m,是规定的最小宽度,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
6.4.6 风灾对结构及构筑物破坏类型主要有:钢结构屋顶变形过大、玻璃幕墙损坏、屋面材料局部破损或被风卷起、雨篷、广告牌、指示牌脱落等。枢纽建筑中高大空间及突出构件较多,存在一些对风荷载敏感的结构和构件,因此需进行抗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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