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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3.1.2 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结合地形、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3.1.3 道路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应具有代表性。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3.1.4 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求,并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建设条件受限时,只允许小客车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不应小于表3.1.4括号内规定值。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
2 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A.0.1c),建筑限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l边线控制。
3 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区域,应设置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1.5 道路路线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采取保障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工程和管理措施。
3.1.6 道路路线应根据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等因素合理确定。
3.1.7 道路路线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以及地下管线、行车安全、排水通畅等要求结合,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线形技术指标,平面应顺适,纵断面应均衡,横断面应合理。
3.1.8 道路路线应协调道路与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城市景观等的关系,结合交通组织,合理确定路线方案,并应与相邻工程合理衔接。
3.1.9 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3.1.1 规定了城市道路路网布局的要求以及分级的原则。道路等级是道路设计的先决条件,是确定道路功能、选择设计速度的基本条件。每条道路在路网中承担的作用应由整个路网决定。因此,道路等级一般在规划阶段确定。在设计阶段,需要对道路等级提高或降低时,均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变更。
3.1.2 规定了各等级道路可采用的设计速度。设计速度是道路设计时确定路线几何线形的基本要素,它是在气候条件良好,车辆行驶只受道路本身条件影响时,具有中等驾驶技术水平的人员能够安全、舒适驾驶车辆的速度。设计速度一经选定,道路设计的所有相关要素,如平曲线半径、视距、超高、纵坡、竖曲线半径等指标均要与其配合以获得均衡设计。因此,为了保证城市道路上各种交通方式的行车安全和通行能力的要求,根据城市道路的交通特点,规定了各级城市道路设计速度的可选择范围。
快速路为保障通达性一般应选用80km/h或100km/h的设计速度,在道路线性条件受地形、拆迁等限制时经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可采用60km/h的设计速度。
主、次干路设计速度的选取应考虑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沿线用地性质及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安全性等因素,对于沿线存在人流活动密集的商业区、医院、学校、车站等的道路应选取较低的设计速度。
3.1.3 规定了道路设计车辆的确定原则。控制道路几何设计的关键因素是行驶车辆的物理性能和各种车辆的组成比例。研究各种类型的车辆,建立类型分级,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车辆用于设计。这些用于控制道路几何设计,符合国家车辆标准的,具有代表性质量、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的车辆,称之为设计车辆。目前按国家车辆标准生产出来的车辆类型较多,设计时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功能、主要服务对象和车种组成来确定几类作为机动车设计车辆。本规范中的设计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对车辆类型进行了分类,采用了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规定的车辆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与目前现行的城市道路标准及公路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一致。修订后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对部分车辆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进行了局部修订,但不影响以其作为道路设计车辆确定的相关道路指标,为与现行标准一致,本标准仍采用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规定的车辆外廓的最大限值。
表3.1.3-1中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各部分尺寸含义如下:
1.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结合现行使用情况和管理要求,只列入自行车和三轮车两类。表3.1.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各部分尺寸含义如下:
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3.1.4 规定了确定道路建筑限界的要求,明确道路建筑限界是为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因此规定在道路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在道路最小净高的规定中,从规范拟定的设计车辆来看,车辆总高从2.0m~4m,相差2.0m,跨度较大。城市中车辆总高在3m以下的车辆大约占50%,北京、上海等城市已达到90%以上。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在交通管理上,实行了区域化管理,部分区域限定了大型车的行驶范围。因此,在这些城市中,已出现了限高2.5m、3m、3.2m、3.5m等工程实例。设计车辆最小净高标准应根据设计车辆总高加上0.5m竖向安全行驶距离确定,不包括以后加铺、积雪等因素的影响。但小客车的最小净高标准除了考虑设计车辆的车高要求外,同时还考虑了驾驶员的视觉感受,以及结合了城市消防和应急车辆特殊通行的要求。结合实际需求,道路最小净高按确定的设计车辆,分车型提出了3.5m(3.2m)、4.5m两个标准。最小净高3.2m依据《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2015中的第3.5.2条中的规定,仅限于条件受限时,只供小客车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可采用。
3.1.5 规定了路线走向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域的要求和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避免灾害影响、保障工程安全的措施。
3.1.6 规定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满足城市路网布局的技术措施。强调路线设计应满足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城市道路线形受用地开发、征地拆迁、社会环境、景观、美学、文物保护、社区、公众参与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文物、名树古木要考虑保护,特别是改建道路,应考虑各方面的综合要求。道路线形对交通安全、行驶顺适具有重要作用。不适当的线形将会造成事故,并增加养护及运行费用。因此设计时,应根据地形、地质、地物及各控制条件,按照道路等级和设计速度,采用适当的线形技术指标,进行组合设计和优化设计,避免相邻线形指标变化过大,正确处理好线形的连续性与均衡性。
3.1.7 规定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满足功能要求的技术措施,以及路线技术指标选取和平纵横性能方面要求。道路是由平面、纵断面、横断面组成的工程实体,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任何一项都不应是单独设计,而应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应根据设计速度、交通组成,结合地形条件,合理运用技术指标,对路线的平纵横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设计。平纵线形组合是指在满足汽车运动学和力学要求的前提下,研究如何满足视觉和心理方面的连续性、舒适感,研究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良好的排水条件。所以,线形设计不仅要符合技术指标要求,而且路线设计受地形、地质、地物、景观、管线、安全、排水等条件控制。因此,规定路线设计不仅要符合技术指标要求,而且应进行协调和组合,适应地形地物和周边环境,使道路线形设计更加合理。
3.1.8 规定了路线总体设计的技术措施。路线方案是道路设计的核心,应遵照统筹规划、集约布置、近远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总体设计,强调了设计的系统性、全面性、合理性,按各阶段建设目标和功能要求,协调本项目与外部项目以及社会、环境之间的内外关系,处理道路与各专业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路线方案。
3.1.9 规定了城市道路内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应与道路周边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互联互通,形成系统性的行人及非机动车设施,实现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的功能和性能要求。道路将为周边用地的行人与非机动车的出行提供服务,需要与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通道有效贯通,并且形成完整的交通系统,才能实现城市道路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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