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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填埋处置
6.5.1 填埋处置场应配置垃圾坝、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控制与处理系统等。
6.5.2 工程泥浆和高含水率的工程渣土填埋处置前应进行预处理,处理后抗剪强度指标应满足堆填体边坡稳定安全控制要求。填埋作业应控制堆填速率,当堆填速率超过1m/月时,应对堆体和地基稳定性进行监测。
6.5.3 填埋库区地基应是具有承载填埋体负荷的自然土层或经过地基处理的稳定土层,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最大堆高验算、地基沉降及不均匀沉降计算。
6.5.4 应对填埋堆体边坡、堆体沉降、封场覆盖进行稳定性分析,确保填埋堆体和封场覆盖层的安全稳定。
6.5.5 不同类别建筑垃圾应分区填埋,各区根据填料的抗剪强度特性设置不同的堆填高度和坡度。
6.5.6 建筑垃圾填埋场地应设置有效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和环场截洪沟,堆体表面应采取防渗、排水及雨污分流措施,场地下游应设置泥沙沉淀池。
6.5.7 填埋结束后应对填埋场进行封场覆盖和生态修复。
6.5.1 规定了填埋处置场应配置垃圾坝、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控制与处理系统等,确保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处置建筑垃圾残余物的同时,防止二次污染。
6.5.2 规定了工程渣土与泥浆进行填埋的基本条件要求。
6.5.3 规定了填埋库区地基应具有承载填埋体负荷,以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的原则。库区的地基要保证填埋堆体的稳定。工程建设前要求结合地勘资料对填埋库区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变形计算及稳定性计算,对不满足建设要求的地基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6.5.4 规定了对填埋堆体边坡、堆体沉降、封场覆盖进行稳定性分析的性能要求。
堆体沉降稳定宜根据沉降速率与封场年限来判断。堪体沉降量由沉降时间得到沉降速率,进而通过沉降速率与封场年限判断堆体的稳定性。填埋堆体沉降速率可作为填埋场场地稳定化利用类别的判定特征。填埋堆体沉降速率可根据沉降量与沉降历时计算。堆体沉降量可通过监测或通过主固结沉降与次固结沉降计算得到。
封场覆盖应进行滑动稳定性分析,确保封场覆盖层的安全稳定。滑动稳定性分析宜采用无限边坡分析方法。在进行覆盖稳定性分析时,要求考虑其最不利条件下的稳定性。封场覆盖稳定性安全系数(稳定系数)在1.25~1.5为宜。
6.5.5 规定了建筑垃圾分区分质填埋的性能要求。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压实度不同,为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要求分区填埋,各区根据填料的抗剪强度特性设置不同的堆填高度和坡度。
6.5.6 规定了建筑垃圾填埋场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要求。
6.5.7 规定了填埋场封场覆盖和生态修复的性能要求。填埋场封场覆盖是为了减少渗沥液产生量、提高堆体安全性、增加填埋场生态修复与开垦利用的速度。填埋场封场设计还要结合当地的地形状况和植被种类,使封场后的填埋场与周边环境绿化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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