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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资源化利用


6.3.1 资源化利用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破碎系统、筛分系统、粉尘控制系统、噪声控制系统、配套设施等。

6.3.2 建筑垃圾应按成分进行资源化。

6.3.3 资源化利用应选用节能、高效的设备。

6.3.4 工程渣土应结合废弃矿坑(山)复垦工程、堆坡造景工程、路基回填工程等再利用。

6.3.5 工程泥浆应脱水处理后再利用,脱水处理产生余水应净化处理后排放。

条文说明

6.3.1 规定了资源化利用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破碎系统、筛分系统、粉尘控制系统、噪声控制系统、配套设施等,确保设施完整性和有效性,发挥应有功能。

6.3.2 建筑垃圾应按成分进行资源化,比如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

6.3.3 “节能”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的环境要求;“高效”则是在满足环保的条件下,降低资源化的成本,提高资源化行业经济效益的需求。本条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的能耗提出要求,具体参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6年第71号)及行业企业数据统计结果。

6.3.4 规定了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的性能要求。

6.3.5 规定了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的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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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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