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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转运调配
6.2.1 转运调配场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堆垛设备、粉尘控制系统、配套设施等。
6.2.2 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标识。
6.2.3 转运调配场应合理设置开挖空间及进出口。
6.2.4 转运调配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条文说明
6.2.1 规定了转运调配场为了满足设施完整性和有效性应具备的功能。
6.2.2 规定了转运调配场进厂垃圾分类堆放的要求。
6.2.3 规定了转运调配场开挖空间和进出口设置的安全要求。
6.2.4 规定了转运调配场装载设备的配置要求,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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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规模与布局
- 2.2 建设要求
- 2.3 运行维护
-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 3.1 一般规定
- 3.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3.3 焚烧系统
- 3.4 余热利用系统
- 3.5 烟气净化系统
- 3.6 灰渣处理系统
- 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处理与垃圾坝工程
- 4.3 防渗系统
- 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 4.5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
- 4.6 填埋作业
- 4.7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 4.8 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
- 4.9 安全与环境监测
- 5 厨余垃圾处理厂
- 5.1 —般规定
- 5.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5.3 预处理及输送系统
- 5.4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 5.5 沼气利用与制肥系统
- 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 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转运调配
- 6.3 资源化利用
- 6.4 堆填
- 6.5 填埋处置
- 7 粪便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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