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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电器件及照明器材
7.4.1 电器件及其他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散热和阻燃性要求,并应适应环境条件,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功能。
7.4.2 电器元件、电线电缆、接线端子、接线盒及导管等产品性能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具有“CCC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7.4.3 照明灯具及户外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中的IP65。
7.4.4 高效节能型气体放电光源(金属卤化物灯、双端荧光灯等)、LED光源等照明灯具,其安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T 10682、《双端荧光灯安全要求》GB 18774、《放电灯(荧光灯除外)安全要求》GB 19652、《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系列)性能要求》GB/T 24333、《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GB 24819、《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性能要求》GB/T 24823、《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8的规定。
7.4.5 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261的规定。
条文说明
7.4.1 应根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选用电气材料。选用的电气材料应具有散热性、阻燃性以及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
7.4.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电器元件、电线电缆等电气材料,是确保设施用电安全的前提,所以本条强调了采用的电器件、电线电缆等电气材料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同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要求,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还须具有“CCC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7.4.3 由于在户外设置的广告、招牌设施长期受环境和气候的影响,为了保证其电气、照明装置安全可靠地运行,防止尘埃、雨水的侵蚀,从电气、照明设施安全使用的角度强调了户外接线盒及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要求。
7.4.5 霓虹灯为高压气体放电灯具,安全性无其重要,所以强调了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材料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2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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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 4.1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 4.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 4.3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 5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 5.1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 5.2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 6 照明
- 7 材料及电器件
- 7.1 结构材料
- 7.2 面板材料
- 7.3 连接材料
- 7.4 电器件及照明器材
- 8 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设计
- 8.3 结构构造
- 8.4 电气及控制系统
- 8.5 接地及防雷设计
- 9 施工及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混凝土结构施工
- 9.3 化学锚栓锚固施工
- 9.4 金属结构制作
- 9.5 设施安装
- 9.6 电气及防雷施工
- 9.7 验收
- 10 运行管理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维护保养
- 10.3 安全检测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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