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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清洁维护保障设施
8.5.1 清洁维护保障设施应满足市容环境清洁维护人员休息、车辆及船舶停放或停靠的要求。
8.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规模应根据环境卫生车辆类型和数量、停车场建设形式确定。
8.5.3 城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具备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清洗、常规维修及维护的功能,确保环境卫生车辆日常作业;需停放电动新能源车时,应具备车辆充电功能。
8.5.4 城市道路人工清扫保洁工作区域内应设置环卫工人作息点。
8.5.5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水域分段或分片设置。
8.5.6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和监察船舶停靠的要求。
8.5.1 本条规定了清洁维护保障设施的总体功能。市容环境清洁维护包括市容环境的清洁,也包括设施的维护。在清洁维护过程中,人员需休息场所,车辆设备和船舶需停放或停靠场所,以保障正常作业。清洁维护保障设施包括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环卫工人作息点、水域保洁管理站等。
8.5.2 本条规定了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规模。环境卫生车辆种类多且差别大,其中大、中型车辆是指大于4t的机动车辆,小型车辆是指小于5t大于1t的车辆,微型车辆是指小于1t的车辆,不同规模等级的停车面积需求不一。停车场的建设形式指是否考虑立体停车,该因素直接影响用地规模。
8.5.3 本条规定了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功能。环境卫生车辆主要包括清扫保洁车辆、垃圾收集运输车辆。
8.5.4 本条规定了需设置环卫工人作息点的区域。环卫工人休息点主要是供工人休息、吃饭、更衣等。
8.5.5 本条规定了水域保洁管理站的布局原则。水域包括河道、湖泊、水库等。河道应按河道长度分段设置;湖泊、水库应根据水域面积、管理权属等分片设置。
8.5.6 本条规定了水域保洁管理站的功能。水域保洁管理站是具有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等多种功能的工程设施,鉴于水域保洁的监管办公不是每个保洁管理站的必备功能,因此本规范仅强调打捞垃圾的上岸及转运、船舶停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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