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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垃圾收运设施、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清洁维护


8.4.1 垃圾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保洁、消毒杀菌,其中,城市厨余垃圾收集桶应每日清洗。

8.4.2 垃圾转运站供电设施、设备,电气、照明设备,通信管线,以及站内通道、给水排水、除尘、脱臭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

8.4.3 垃圾收集站和转运站设备维护管理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8.4.4 垃圾收运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收运车辆的厢(箱)体应密闭,收运过程中不应出现垃圾抛洒、污水滴漏现象;

     2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频次应满足抑制病媒传播及其危害的要求;

     3 分类收集的各类垃圾不应混装混运。  

8.4.5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受污染的生活垃圾应单独设置隔离垃圾收集点,并应专车运输且不应纳入生活垃圾转运站。

8.4.6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应停止使用或拆除原环境卫生设施。

8.4.7 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在大风、暴雨、暴雪、潮汛等恶劣季节性天气来临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条文说明

8.4.1 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垃圾转运站的清洁维护要求。考虑到厨余垃圾的污染性,规定其清洗频次大于或等于1次/d。

8.4.2 本条规定了垃圾转运站内辅助设施、设备等的维护保养要求。辅助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转运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对二次污染的有效防治。定期所指的时间间隔应根据各类设施设备特点确定,发现异常时应及时修复。

8.4.3 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站及转运站设备运行维护时的安全措施。运行维护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

8.4.4 本条规定了垃圾清运的作业要求。

     1 本款规定了垃圾收运车辆的箱(厢)体性能要求及垃圾收运的运行要求,是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运输车辆的整体密封性能,必须满足避免渗滤液滴漏和防止尘屑撒落、臭气散逸三方面的要求,应及时更换密封条或箱(厢)体。

     2 本款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频次的确定原则,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措施。病媒包括例如苍蝇、蛆、嶂螂、老鼠以及类似的害虫等。

     3 本款规定了分类垃圾不能再混在一起的运输要求。分类垃圾应采用不同车辆或分格型车辆收运。

8.4.5 本条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要求及收运要求,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措施。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对疑似或确诊感染的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垃圾应采用专用收集点收集,并采用专用收运车辆直运至相应处理设施处理,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收集运输车辆需进行消杀,防止交叉感染。隔离观察人员包括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和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隔离观察人员宜暂停生活垃圾分类。

8.4.6 本条规定了保障环境卫生设施服务功能的维护措施。

8.4.7 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特殊时段的检查要求。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应加强检查、检测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针对灾害性的天气制定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基础及地脚、螺栓、锚固螺栓及被依附体、构架及连接、面板及围护、构架防腐、电气及照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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