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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应对道路、水域、建(构)筑物、施工工地、垃圾收运设施、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照明设施、居住区等进行清洁维护,保持市容环境干净、整洁。
8.1.2 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过程中不应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原设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8.1.3 应对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特殊时期等突发情况制定清洁维护保障应急预案。
8.1.1 本条提出了进行市容环境清洁维护的目标,并明确了清洁维护的对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等规定,对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提出了要求。本规范市容环境清洁维护的对象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垃圾收运设施、广告招牌与标识、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施工工地等。公共厕所清洁维护内容纳入公共厕所通用规范;设置在道路及两侧、室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洁维护内容纳入道路清洁维护章节。
8.1.2 本条规定了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过程中二次污染控制、公众利益维护的总体性能要求。清洁维护是维护市容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作业过程不应影响城乡环境,不应影响被清洁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8.1.3 本条规定了市容环境清洁维护应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采取具体措施。如重大活动造成道路清扫保洁量和垃圾清运量的增加;在气候环境突变时易造成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坠落事故等;特殊时期包括疫情期、水生植物爆发期、地震灾后期等特殊时间段。为保证市容环境干净、整洁,并保障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对各种情况产生的影响进行预判,并提出应对该情况的清洁维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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