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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结构材料
7.1.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常用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不锈钢材及铝合金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3880.1、《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 3880.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GB/T 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6892和《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 5363的规定;
2 结构采用的金属材料必须有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7.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石和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2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3 独立基础采用的钢筋等级不应低于HRB335,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条文说明
7.1.1 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所采用的常用金属材料的相关要求。
1 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选用不低于牌号为Q235B或Q355B的钢材;不锈钢材料应选用不低于代号为OCr19Ni9(304)的材料;铝合金材料应选用不低于代号为6063的材料。
2 对质量证明文件有疑义、质量证明文件不全及质量证明文件中项目少于设计要求的金属材料,应进行取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1.2 本条规定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水泥、砂、石及钢筋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应规定。同时对基础内采用的钢筋等级和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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