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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景观照明设施


7.0.1 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确保夜间公共环境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干扰光对机动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2 景观照明选用彩色光时,不应与道路、铁路、机场、航运等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7.0.2 景观照明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产生光污染、减少能源消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限值不应超过表7.0.2-1的规定;

     2 应控制溢散光对相邻场所的光干扰,受干扰区内距离干扰源最近的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的限值不应超过表7.0.2-2的规定;

     3 应制定合理的景观照明开关灯时段和时间,严格控制关灯时段后仍开启的灯具类型、数量和光照强度;

     4 在设置公共灯光艺术装置、激光表演装置、投影装置等特殊景观照明设施前,应对可能受到干扰光影响的潜在受害对象进行分析评估。

7.0.3 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结合所处环境的自然生态特性,正确选择照明参数,合理确定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避免或减少人工照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物栖息地、沼泽、湿地等动植物对人工照明敏感的区域,应限制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

     2 不应对古树名木设置景观照明,且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应对古树名木造成影响。

7.0.4 安装于建筑物顶端或高空外墙上,以及空旷的广场等有可能遭受雷击的景观照明设施,应与避雷装置可靠连接,当不在邻近的防雷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直击雷的措施并采取相应的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支撑景观照明设施的金属构件应接地。

7.0.5 景观照明设施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尘、防水、节能型,室外安装的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条文说明

7.0.1 本条从确保夜间公共环境安全方面对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进行规定。“夜间公共环境安全”主要包括:一是创造安全和舒适的夜间光环境,避免引起视觉安全隐患;二是景观照明效果不应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相似,避免产生交通安全隐患;三是景观照明设施的形式和位置应避免对场所使用者的人身和活动安全造成影响;四是选择的照明设施的电气与产品安全性应符合与使用环境相匹配的国家与地方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五是当临时性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可能产生安全隐患时,应采用设置防护罩、隔离栏、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

     1 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行车安全进行了规定。

     2 对照明色彩进行了规定。近年来,国内城市兴起了大量电子显示屏和媒体墙的建设,对道路上行驶车辆造成很大的视觉干扰,管理部门亟须制定相关规定作为规范景观照明的管理依据。

7.0.2 本条从避免或减少产生光污染以及减少能源消耗方面对景观照明设置进行规定。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防止在人的视线范围内产生眩光,尽量减少外溢光和杂散光,当灯光投射方向和采用的灯具无法避免光污染产生时,应采用防眩光格栅和遮光罩等辅助措施进行限制。

     1 本款规定了不同环境区域(E0-E4五个区)的景观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限值。

     2 本款规定了不同环境区域(E0-E4五个区)的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的限值,其中E0环境区域的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上垂直照度的限值不作规定。

     3 本款规定了应合理制定景观照明开关灯时间的要求。参考《关于防止、减少和限制光污染的法令》NOR:TREP1831126A(法国)第2条规定“(1)该法令第1条所定义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室外照明设施,在该活动结束后的1小时内关闭,若活动开始时间较早,则照明设施最早在活动开始前1个小时(或早上7点)重新开启。(2)公园和花园的照明最早在日落时开启,最晚在凌晨1点关闭,或者对于公园和花园,最晚关闭照明时间为闭园后1小时”,以及《室外环境照明》(IES RP-33-14)提出“能源消耗、资源节约和长期可持续性是任何照明设施都应考虑的重要问题”“照明控制,如自适应控制、调光、部分夜间场景控制、人员活动传感器和能源管理系统,可以有效限制或减少夜间照明。照明控制可以节省大量能源,极大地减少光污染,还可确保在需要时提供照明”等规定,本款从控制照明时间、开灯数量和光照强度等方面提出要求,以降低照明系统运行能耗并减少光污染。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针对不同区域具体规定景观照明开关灯时间,并根据安全、必要的原则,严格控制熄灯时段仍开启的灯具类型、数量和光照强度。

     4 本款规定了特殊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前应对可能产生干扰光的影响进行评估。可采用技术分析、模拟计算和现场测量等方法,对外溢光、杂散光和高强度闪烁光等干扰光可能对人和生态环境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评估。

7.0.3 本条提出了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规定。《关于防止、减少和限制光污染的法令》NOR:TREP1831126A(法国)第2条“(5)为考虑减少光照对动植物的影响以及对环境法规第L.371-1条提到的生态特别敏感区的影响,相关机构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局部照明适应措施”、第3条“(1)为了防止、限制和减少光污染,尤其是对人、野生生物、植物群或生态系统造成能源浪费或妨碍观察夜空的影响,应限制室外照明设施发出的人造光及影响室外的室内照度值”,《环境保护法、公共服务法和公共建筑法的修正法案——制定健康、安全和节能的室外照明法》(美国纽约州4714号)S 20-0101“室外照明的不当使用会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干扰动植物正常的活动、行为和生物规律”,以及《室外环境照明》IES RP-33-14“2.2环境与健康注意事项”中“生态光污染包括长期或临时性增加的照明、照明的变化和直接眩光。光污染对自然环境中生物的行为和种群生态具有明显影响。总体而言,这些影响是由于定向或错位的变化以及光照环境变化引起的吸引或排斥,进而可能影响觅食、繁殖、迁移和交流”“最基本的方法是去除不必要的照明,不需要的时间将照明关闭,减少光的数量,防止光进入敏感区域,仅在需要的地方使用照明”等规定,都提出不当的室外照明会干扰植物和动物的活动、生长,并提出应采用安全有效的照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因此本条提出应合理选定照明(照度/亮度)标准值,尽量减少照射到被照区域之外的光通量,严格控制开关灯时间,不允许采用含有对植物有害光谱的光源照射植物,不宜在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设置景观照明。

     1 本款借鉴了《环境保护法、公共服务法和公共建筑法的修正法案一一制定健康、安全和节能的室外照明法》(美国纽约州4714)提出的天文观测区域、动植物保护区域要划定暗夜空保护区的规定,规定了严格限制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森林公园范围按《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 18005规定。“应限制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禁止设置;二是可以设置,但是要通过对照明方案的评估来进行严格控制。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应禁止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而实验区可以设置但要严格控制。

     2 本款从保护古树名木的角度,对古树名木的景观照明进行了规定,一是不得对古树名木设置景观照明,二是规定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并不得使其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我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而景观照明不当也会对古树名木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强制规定。古树名木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7.0.4 本条对景观照明设施的防雷进行了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防雷也应执行本条文规定。由于景观照明设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属于建(构)筑物,而又位于室外,防雷很重要,因此本条对此进行了强制规定。

7.0.5 由于景观照明设施长期受环境和气候的影响,为了保证其电气、照明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防止尘埃、雨水的侵蚀,因此本条从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的安全角度规定了防护要求,强调了室外安装的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灯具及接线盒的防护等级按照《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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