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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垃圾转运站


4.0.1 垃圾转运站应满足分类转运的要求,并与后续处理方式相适应。

4.0.2 垃圾转运站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应满足消防、电气和作业安全要求。

4.0.3 生活垃圾转运站按照设计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不同规模转运站的设计转运量划分区间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 4.0.3 生活垃圾转运站分类

4.0.4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模应满足服务区域在服务年限范围内的垃圾增长及垃圾收运季节波动性需求,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QD——转运站设计规模(转运量)(t/d)。

          Qc——服务区域生活垃圾清运量(年平均值)(t/d);清运量有实测值时,按实测值确定;无实测值时,按服务人口和人均垃圾量确定,人均垃圾量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

           Ks——生活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指年度最大月清运量与平均月清运量的比值,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

4.0.5 垃圾转运站布局应按垃圾产生分布、处理设施布局、垃圾收运模式等综合确定。

4.0.6 垃圾转运站选址应根据服务区域、转运能力、污染控制等因素,设在交通便利且易于安排清运线路的地点,并应具备保障垃圾转运站正常运行的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条件。

4.0.7 垃圾转运工艺应按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作业安全卫生风险、减轻环卫工人劳动作业强度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物流应顺畅;

     2 应减少垃圾裸露时间;

     3 生活垃圾转运站不应采用垃圾落地转运方式。

4.0.8 垃圾转运站的总体布置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求及技术路线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站内道路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 垃圾转运站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在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端;

     3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人、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4.0.9 垃圾转运站应有主体建筑,且主体建筑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的卸料、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转要求;

     2 垃圾转运车间的空间与面积均应满足车辆倾卸作业要求;

     3 生活垃圾收集车卸料及压缩装箱作业车间应封闭;

     4 垃圾转运车间的卸料口和车辆进出口应安装便于启闭的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5 生活垃圾转运车间作业区地面及3m以下内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且应便于清洗;地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4.0.10 生活垃圾转运站主体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可回收垃圾储存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

4.0.1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配置转运单元,其实际转运能力应满足高峰时段要求;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工作能力应与设计规模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转运作业单元数量应根据高峰期垃圾转运量确定,备用系数不应小于0.2;除Ⅴ类小型转运站外,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转运作业单元数不应少于2个。只有1个转运单元的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具有转运单元故障应急措施。

     2 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的工作能力应根据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等因素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规模相匹配,备用系数不应小于0.2。

4.0.12 垃圾转运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内应雨污分流;

     2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污水导排设施;

     3 垃圾转运站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或排放措施。

4.0.13 垃圾转运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垃圾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有通风、除臭、隔声等措施;并配置消毒、杀虫设施及装置;

     2 建筑垃圾转运站应有通风、除尘、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

     3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独立抽排风/除臭系统;

     4 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

4.0.14 垃圾转运站的电气及运行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站作业区电源开关及插座应设置在离地面1.5m以上,电源开关及插座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作业安全标志;

     3 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

4.0.15 垃圾转运车应与垃圾转运集装箱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车应满足沿途道路通行条件及后续处理设施与卸料场地要求;

     2 垃圾转运集装箱应保证装卸料顺畅,关闭严实、密封可靠;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 垃圾转运集装箱应有防腐蚀措施;其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拖挂及污水渗漏。

4.0.16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具备称量及备用电源应急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

     2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用户要求设置。


条文说明

4.0.1 本条规定了垃圾转运站的分类功能。垃圾收集运输系统与处理系统相适应,才能保障垃圾无害化处理。垃圾分类是一个综合型协调工作,本条垃圾转运站的分类功能只要在服务范围内系统实现即可,即在服务范围内,可以在一个转运站内实现多种垃圾转运,也可一个转运站转运一类垃圾,在另一个转运站转运另一类垃圾。

4.0.2 本条规定了垃圾转运站二次污染抑制和安全控制要素。垃圾转运站对周边影响最大的是作业时产生的扬尘、臭气、噪声和污水等,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臭气主要通过作业大厅喷洒除臭剂、送离子新风,重点臭源(料槽,压缩装箱作业区、污水处理区等)臭气收集后集中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等措施控制;扬尘主要通过封闭作业、源头喷洒抑尘剂、集中收集后降尘处理等措施控制;噪声主要通过作业区封闭、除尘除臭间墙体加装隔声材料等措施控制;污水主要通过设置污水管、污水沟收集后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或外运处理等措施管控。消防要求主要包括消防分区设置、消防疏散、消火栓设置等;电气安全主要为不同作业区域对电气装置的防护等级要求;作业安全主要包括运行作业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等。

4.0.3 本条规定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规模分类。实际操作中,生活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是根据地形、转运站功能及规模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是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规模及最终环评确定,不做强制规定。低于30t/d规模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按收集站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行。

4.0.4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在确定生活垃圾转运站规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年限及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量的变化,其规模应与此相适应。生活垃圾清运量存在一定季节性波动影响,为确保垃圾正常转运,生活垃圾转运规模需满足季节波动性要求,季节性波动系数即一年中生活垃圾最大月清运量与月平均清运量的比值,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

4.0.5 本条规定了垃圾转运站的布局原则。根据垃圾产生和处理设施分布情况,对垃圾收运模式进行分析,从经济和环境优化角度合理安排生活垃圾物流组织,最终确定运输方式和转运方式及相应的垃圾转运站布局。垃圾产生分布取决于区域范围内垃圾量多少。通常,大、中型城市运输距离超过15km时,应设置垃圾转运站;运输距离超过50km时,应采用二次转运模式,设置二级垃圾转运站。

4.0.6 本条规定了垃圾转运站选址的基本要求。垃圾转运站选址的位置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应设置在服务区域至后续处理设施运输线路上的沿途区域,且靠近垃圾量产生较大的区域;从环保角度考虑,应尽量避免环境敏感目标区域如居住区、学校等;从用地上考虑其用地面积应满足垃圾转运站功能要求和垃圾转运规模要求。

4.0.7 本条规定了转运工艺,目的是提高作业效率、降低安全卫生风险。垃圾转运站转运工艺作为垃圾物流环节的枢纽,其转运工艺应满足当地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并与上下游接口相衔接。在站内应确保车流、垃圾物流的顺畅。同时为减少生活垃圾在转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应尽量减少垃圾裸露时间,及时转运垃圾。

     1 本款规定了垃圾物流要求。垃圾转运站内物流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车卸料、垃圾装箱、装车运输等过程,工艺选择时应确保满足收集车行驶、回转、卸料以及转运车行驶、回转、牵放箱等作业过程顺畅。

     2 本款规定了垃圾裸露时间要求。垃圾转运过程中垃圾裸露会产生臭气和扬尘,生活垃圾转运时受料区域(水平工艺为卸料槽,竖直工艺为集装箱)应集中且采取封闭措施(如快速卷帘门),减少垃圾裸露时间,减少环境影响;建筑垃圾转运时,卸料区域应封闭且设置抑尘装置,减少扬尘影响。

     3 本款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工艺要求。生活垃圾存在一定含水量,垃圾落地后会产生污水、臭气和蚊蝇,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为此,仅生活垃圾转运站要求在中转作业过程中不应采用垃圾卸到地面后再装箱或装车的方式。

4.0.8 本条规定了垃圾转运站平面布置中涉及环保、通行和安全的出入口要求。垃圾转运站应根据垃圾转运类型(如生活垃圾转运、建筑垃圾转运)、转运规模(重点是高峰时段转运量),结合用地面积选用合理的垃圾转运工艺(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水平压缩工业和竖直压缩工艺)及工艺布置方案(如高进平出、平进平出、平进低出等)进行总体布置。

     1 本款规定了转运站道路通行要求,是满足转运作业的措施。转运站站内(包括作业场地、平台)道路的结构形式及建造质量应满足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要求和车辆通行要求。其中对于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站内主要通道应满足双车道通行要求,根据《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其最小宽度为7m。

     2 本款规定了垃圾转运站车辆出入口设置位置需有利于交通组织以及避免影响居住区、学校等周边敏感目标的要求。有利于交通组织包括进出垃圾转运站车流顺畅,出入口位置开口满足交通要求(如距离道路交叉口位置,距离公交站台位置,是否右进右出等)。由于出入口除了考虑环境影响外,还应主要考虑交通影响,既包括对外部的交通影响,也包括转运站自身的交通物流影响。

     3 本款规定了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行出入口要求。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人车分设出入口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因此有必要人车分流,出入口单独设置。

4.0.9 本条规定了满足转运功能时的主体建筑要求。垃圾转运站主体建筑为功能性建筑,包括垃圾收集车回转、卸料、装箱作业、集装箱装车和垃圾转运车回转等主体功能以及配套的除尘、除臭系统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功能,其功能布局应满足上述作业过程的运行作业需要以及相应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

     第1款、第2款规定了垃圾转运站卸料和装料工位的车辆回转场地要求、转运车间的空间和面积要求,是满足垃圾转运作业功能的措施。转运站内卸料、装料工位的车辆回车场地应按照出现车辆集中抵达时的不利情况考虑。转运车间空间满足要求指车辆倾卸作业时,上部空间满足其高度要求;面积满足要求指满足车辆回车要求。即在卸料环节,平面尺寸上需要满足收集车回转作业要求,空间上需满足收集车卸料高度,荷载上需满足收集车通行及卸料作业要求;在装箱(车)环节,平面尺寸、空间尺寸及荷载上均需满足装箱(车)作业过程中设备布置及运行要求;在牵箱作业环节,平面尺寸上需要满足转运车回转作业要求,空间上需满足转运车牵(放)箱高度,荷载上需满足转运车通行及牵(放)箱作业要求。

     3 本款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主体建筑应封闭的性能要求。目前,生活垃圾转运站主体建筑封闭势在必行,但建筑垃圾转运站不能完全做到,因此仅针对生活垃圾转运站主体建筑进行规定。

     4 本款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作业封闭的措施之一,该措施一般仅针对生活垃圾转运车间,具体位置为卸料口和车辆进出口。

     5 本款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地面和墙面的防止二次污染措施,以便生活垃圾转运站清洁维护。生活垃圾转运站地面和车间内墙面3m以下区域与垃圾污水接触较多,应做好防腐处理。地面防水等级Ⅱ级需要做两道防水,且耐用年限不低于15年,不允许渗水,但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1m2

4.0.10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消防要求。按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活垃圾转运站是“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属丁类;按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难燃烧物品”,属丁类。生活垃圾转运站作业中各环节(车辆运输、卸料、压缩、转运)不存在易燃烧环节,卸料地坑或卸料容器中的生活垃圾不长期储存,基本为日产日清,不易产生可燃性气体。生活垃圾含水率一般在50%左右,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微燃、难碳化;其次,整个作业过程仅是对生活垃圾进行压缩,不进行进一步加工,不改变生活垃圾成分性质;另外,作业环境为常温,生活垃圾属于难燃烧物品,故应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为丁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轻危险级考虑。

     生活垃圾转运站中有可回收垃圾储存间时,其中可回收垃圾多为纸张、塑料等易燃物,故可回收物储存间(室)等储存易燃物品的设施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升至丙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中危险级考虑。

4.0.11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转运作业单元数量及压缩设备工作能力的备用性,以保证生活垃圾转运工作的连续性。

     1 本款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单元数量要求。生活垃圾转运单元是指生活垃圾转运站内接受生活垃圾并将其转载至转运容器的生产线或生产工位。为了保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如配套的填装机械发生故障)的转运能力,生活垃圾转运作业单元必须有一定备用系数,不低于0.2,且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转运单元数不应小于2。当一个或一部分转运单元或其设备丧失工作能力时,剩余的转运单元或设备可以通过延长作业时间来完成转运站的全部转运任务。平移式压缩装置构成的转运单元,在转运作业上有以一抵二的功能,但不具备事故状态下的备用及应急功能。

     2 本款规定了压缩设备配置数量要求。虽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收集作业时间可能是全天候(从几小时到十几小时),但基于环境条件和交通条件的限制甚至制约(如生活垃圾转运与运输应避开上下班时间,也不宜安排在深夜),以及为了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转运站压缩设备的转运工作量不能按常规的单班工作时间6h~8h分摊,而应在较集中的高峰时段3h~4h。因此,与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日转运能力(t/d)相匹配的是配套压缩设备的时转运能力(t/h),且必须有一定备用系数,不低于0.2,以保证转运站可靠的转运能力并应留有调整余地。按集中时段设计配套压缩设备转运能力的另一个好处是使转运站具有应对转运任务变化(如转运量增加)或事故状态(如某台机械设备出现故障而失去转运能力时)的能力,这时可适当延长其余转运设备工作时间,以完成总的转运任务并维持系统的平稳运行。

4.0.12 本条规定了垃圾转运站雨污水收集处理功能及相应的排放措施。

     1 本款规定了雨污分流要求。雨水和生活污水按接入市政管网考虑,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则依据转运站服务区水环境质量要求考虑处理途径与方式。

     2 本款规定了垃圾转运站应设置污水导排设施。垃圾转运站的室内外场地都应平整并保持必要的坡度,以避免滞留渍水;转运车间内应按作业工艺要求设置污水排沟(管)以便及时疏排污水。

     3 本款规定了污水排放要求。垃圾转运站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生产污水(设备和场地冲洗水)以及垃圾渗沥液(如有),应根据转运站的环评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转运车间应设置积污坑或沉沙井,用于收集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积污坑或沉沙井的形式和容量必须与相关工艺要求相匹配。若采用将污水用罐车运送至处理厂的方案时,积污坑的容积必须满足两次运送间隔期收集、储存污水的需求。

4.0.13 本条规定了垃圾转运站的环境保护措施。垃圾转运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垃圾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 本款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环保相关要求。生活垃圾转运站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大的主要污染源是转运作业时产生的臭气和噪声。因此,强化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除臭、降噪措施更显重要。臭气主要通过作业大厅喷洒除臭剂、送离子新风,重点臭源(料槽、压缩装箱作业区、污水处理区等)臭气收集后集中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等措施控制;扬尘主要通过封闭作业、源头喷洒抑尘剂、集中收集后降尘处理等措施控制;噪声主要通过作业区封闭、除臭间墙体加装隔声材料等措施控制。根据我国生活垃圾污染特点,还需进行日常消毒、杀虫等防疫措施,因此需配备相应装置。

     2 本款规定了建筑垃圾转运站环保相关要求。建筑垃圾转运站与生活垃圾转运站不同之处在于臭气并不是其主要污染源,因此对除臭措施不作强制规定。因建筑垃圾特点,其消毒、杀虫的防疫要求也不作强制规定。建筑垃圾转运站主要污染源为转运作业时产生的扬尘和噪声,扬尘主要通过封闭作业、源头喷洒抑尘剂、集中收集后降尘处理等措施控制;噪声主要通过作业区封闭、除尘间墙体加装隔声材料等措施控制。

     3 本款规定了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臭气收集处理要求。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仅依靠洒水降尘或喷药除臭措施不足以满足防止二次污染的要求,必须设置独立的抽排风/除臭系统。

     4 本款规定了垃圾转运站运行时通风、除尘除臭系统开启要求。为保持卸料区域良好的工作环境,减轻卸料作业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影响,在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其中生活垃圾转运应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建筑垃圾转运站应同时启动通风、除尘系统。目前有些转运站为了节省运行费用,在卸料作业时并不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现场工作环境恶劣,粉尘量大、臭气浓度高、空气质量差,既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也对转运站在周围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4.0.14 本条规定了转运站电气安全特殊措施、警示标志和报警的安全措施。

     1 从安全角度考虑规定电源开关、插座设置高度1.5m以上,并采用防水电器。根据转运站的使用工况,提出其电气系统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具体要求为防尘埃的进入量不能达到妨碍设备正常运转的程度以及任何方面喷水对设备无有害影响。

     第2款、第3款规定了垃圾转运站作业安全相关措施。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的各种指示标牌(如各功能区指示、安全疏散、防滑标识等)、警示标志,以及报警装置等不仅是安全环保的需要,对于规范化作业和提高生产效能也是非常重要的。为确保作业安全,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参考《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提示标志等。

4.0.15 本条规定了垃圾转运车和垃圾转运集装箱的要求,转运车选用时必须与垃圾集装箱相匹配,满足装卸的要求。

     1 为满足转运作业的措施。转运车选择时需满足后续沿途道路通行条件及后续处理设施与卸料场地要求,主要包括沿途道路和桥梁的荷载等级要求,卸料场地尺寸、卸料场地高度和卸料场地承载能力要求等。

     2 本款规定了垃圾转运集装箱刚度和强度的性能要求,以便满足装卸料作业要求。生活垃圾集装箱材质应采用高强度钢板,耐磨性好,以确保使用时不变形。垃圾转运集装箱作为装载垃圾的载体,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满足垃圾压缩装箱机运输和卸料等要求,其强度和刚度按照《垃圾专用集装箱》CJ/T 496测定。 

     3 本款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集装箱的耐腐蚀要求和密封要求,是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之一。生活垃圾腐蚀性较强,垃圾专用集装箱除刚度和强度要求外,还应耐腐蚀。生活垃圾集装箱材质除耐腐蚀性好以外,表面应采用防腐涂层处理,确保生活垃圾集装箱使用寿命不低于4年。由于生活垃圾含水率较高,为确保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集装箱密封性应保证收集、进料、运输过程中均不产生垃圾及污水渗漏,在运行时应做好密封条的清洗、保养、更换等。

4.0.16 本条规定了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计量和电源应急要求。

     1 本款规定了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计量措施。为便于计量及生产作业管理,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必须在垃圾收集/运输车进、出站口设置计量装置,通常为动态汽车衡,也属于大、中型生活转运站的基本功能要求。

     2 本款规定了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供电要求。为保证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连续正常运营,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部分负荷如压缩作业、消防等应为二级负荷,可通过设置两回路供电或配备备用发电机的方式以满足该要求,如区域内有多座生活垃圾转运站,可采用区域备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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