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1 一般规定
3.1.1 垃圾收集设施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投放口位置、分类投放容器应设置分类标志;
3 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
4 垃圾收集桶/箱、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相匹配。
3.1.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分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
3.1.3 垃圾收集设施位置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3.1.4 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3.1.1 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因此还应满足分类功能。
1 本款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投放口高度,是满足垃圾投放的措施。据调研,有些地方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的投放高度过高,老人投放垃圾有难度,因此本规范对投放口高度进行规定。垃圾收集房(间)投放口高度需综合考虑垃圾桶高度以及人体肩高确定,其中人体肩高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成》确定;垃圾箱(以勾臂箱为例)较高时,需在侧面开投放口,投放口下沿高度也不应超过人体肩高。
2 本款规定了分类标志,是满足公众分类投放垃圾识别的需求。目前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已明确,因此本规范仅强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分类标志设置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执行。生活分类标志一般设置在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投放口位置,或设置在垃圾桶桶身上。虽然建筑垃圾也有分类管理的要求,但从其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五大类别来说,来源不同,无需分类标志;对某一类建筑垃圾如装修垃圾来说,目前尚不具备细分类强制(如木材、砖石)的基础,因此对其分类标志不强制。
3 本款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暂存功能,满足分类功能的主要措施。储存设备包括废物箱、垃圾桶/箱、垃圾集装箱等。对于垃圾收集房(间)来说,由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未必日产日清,因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暂存需求较明显。垃圾收集房(间)容量满足暂存需求指分类垃圾储存场所或容器放置所需建筑面积满足清运频次内垃圾暂存的需求;垃圾桶/箱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指其数量满足清运频次内垃圾暂存需求。
4 本款规定了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接口匹配要求,是满足收集功能的主要措施。垃圾桶应与垃圾收运车辆受料装置相匹配,以确保垃圾桶提升及倒料装车作业或垃圾箱装车作业。垃圾箱及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运车辆相匹配,满足垃圾箱及垃圾集装箱装(卸)车、运输以及卸料作业要求。
3.1.2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规模的确定原则。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箱、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垃圾池、袋装生活垃圾投点等)和生活垃圾收集站。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规模与服务人口、日均量、收集频次有关。垃圾桶/箱的规模指配置数量;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规模指收集房(间)内垃圾桶/箱放置所需的建筑面积。装修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通常与房屋建筑面积、装修频次等有关,因此本条仅适用于生活垃圾。
3.1.3 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位置要求。单放垃圾桶也属于垃圾收集点,位置可能变化,因此本规范对收集设施位置是否固定无法统一强制规定。
3.1.4 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主要性能要求。
说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