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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与游园
4.0.1 综合公园应具有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和儿童游戏等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功能分区。
4.0.2 综合公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干道连通;
2 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山水地貌、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市生态修复区域。
4.0.3 社区公园和游园应具有基本的游憩功能,并应设置满足儿童和老人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
4.0.4 改建、扩建的综合公园面积应大于5hm2,新建综合公园面积应大于10hm2。
4.0.5 综合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4.0.6 社区公园的面积应大于1hm2;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4.0.7 游园用地最小宽度应大于12m;游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4.0.8 综合公园的出入口和园路应分级设置,出入口应包括主、次出入口和专用出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大于20hm2的综合公园除应设主、次出入口外还应设养护管理专用出入口;
2 主园路应与主出入口相衔接,并形成环路。
4.0.9 利用山地建设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有用于开展休闲游憩活动的地势较平坦的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应设置在地势较平坦的区域。
4.0.10 社区公园和游园的单个出入口宽度应大于1.8m。
4.0.1 综合公园通常具有较大面积,是公园绿地中为市民服务的主体,因此其所承载的功能要相对丰富和全面,包括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为满足较全面的综合功能,综合公园要设置相应的分区,以合理布局休闲游憩、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等多种活动场地。
4.0.2 综合公园主要出入口的对外交通条件要满足较高的游人流量需求,方便游人抵达,因此要求至少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干道连通。
4.0.3 社区公园和游园均要满足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开展日常休闲活动的要求。社区公园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服务于一定区域范围的居民日常休闲活动,主要服务对象是老人和儿童,要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游园设置较为灵活,面积有限,是社区公园的有效补充。
4.0.4 本条规定了改建、扩建、新建综合公园的面积要求。综合公园功能较多,各种设施会占用较大的用地面积,确保公园有足够的面积,才能保证综合公园功能的发挥。
4.0.5、4.0.6 这两条对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公园内陆地中绿化用地规模,有效发挥公园的生态功效。为满足群众在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中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在保证公园绿化用地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增加体育设施用地的面积,因体育健身场地多以铺装场地为主,因此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中规定的园路及铺装场地的指标适度增加。公园建筑包括游憩建筑、服务建筑和管理建筑,其中,管理建筑指用于公园管理,不对游人开放、服务的建筑,包括管理办公用房、广播室和安保监控室等。游憩和服务建筑是为游人提供游览、观赏、文化、娱乐等服务以及为游人其他多种需要提供服务的建筑。游憩建筑包括亭、廊、厅、榭、活动馆和展馆等,服务建筑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售票房、厕所、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和医疗救助站等。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指公园内的所有硬化场地,包括林荫停车场的硬化部分、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以及砂石地面、沙土地面等。
在公园面积统计中,通常用A代表公园总面积,用A1代表陆地面积,本条用地比例限值均以陆地面积A1为基数。水上建筑数量较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
4.0.7 本条规定了游园主要用地比例。游园需具备一定的生态、休闲、游憩功能。游园宽度大于12m的要求为了保障不低于7m宽度的生态廊道阈值,以确保其生态功能的实现;宽度大于12m也是设置基本游路、休憩设施,保障服务功能的宽度下限;游园的休闲运动功能相对简单,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降低了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的下限。
4.0.8 本条规定了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的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设置、位置和数量。专用出入口一般指公园管理养护专用出入口,需满足机动车通行需求。
4.0.9 利用山地建设的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需要有坡度适宜的活动场地,以保证符合公园功能需要的休闲游憩、儿童活动的开展,及各类游憩、活动设施的摆放。
4.0.10 考虑到双向轮椅的通过,规定社区公园和游园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为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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