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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要求


2.2.1 公园应营造自然景观环境,并应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园路、活动场地和设施;基址不应存在地质安全、土壤污染隐患。

2.2.2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保护基址内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遗迹遗存、具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

2.2.3 公园内绿化用地比例应大于陆地面积的65%,广场内绿化用地比例应大于35%。

2.2.4 公园内应设置与游人容量和游人量规模相适应的园路和活动场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郊野型公园应设置健身活动场地。

2.2.5 公园应设置休息座椅、垃圾箱、标识、园灯等游憩、服务和管理的基本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2hm2以上的公园应设置厕所、安防监控和遮阴避雨设施;

     2 面积10hm2以上的公园应设置停车场、管理用房;

     3 面积20hm2以上的公园应设置信息服务站;

     4 面积50hm2以上的公园应设置医疗救助设施、绿化垃圾处理设施;

     5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设置与功能相适应的应急避险设施,应急避险设施设置应避让文物保护建筑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2.2.6 历史名园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山形水系、植物和建筑等。

2.2.7 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公共建筑绿化应实现所属用地的生态改善、环境美化和方便使用的功能,应选择适合的植物种类和种植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应满足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安全要求;

     2 居住区绿化的集中绿地应设置一定面积的活动场地;

     3 单位绿化、公共建筑绿化应与道路绿化、相邻建筑景观环境和场地相衔接。

2.2.8 厕所的规模、数量应以游人容量为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小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厕所厕位;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

     2 儿童游憩区或其附近应设儿童专用厕所或厕位;

     3 应根据游人的性别和年龄构成合理分配厕位比例。

2.2.9 城市电力、电信和给水排水等市政设施应满足公园设施建设的需要。

2.2.10 公园基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原地保留,保护范围不应低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m的区域。

2.2.11 公园、绿道应设置标识、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绿线标志、位置标志、无障碍标志、应急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设施;

     2 公园主园路、绿道道路交叉口应设置导向标识;

     3 公园主要景点、服务中心、厕所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应设置位置标志、无障碍标志和应急标志;

     4 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安全警示线及安全监控等设施。

条文说明

2.2.1 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公园,其可提供功能的丰富程度各异,但营造自然景观环境和提供游憩活动是其共同的主体功能,营造生态景观环境和设置提供游憩活动的园路、用于健身休闲活动的场地和设施是公园建设的底线和基础,当然,更鼓励公园实现更加丰富的综合功能。

     作为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公园的地质安全和土壤无污染,是保证公众使用时健康安全的基本要求。

2.2.2 本条要求保护基址内有纪念意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或景观价值的风景资源,保护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绿地,历史名园和遗址公园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景观,也是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资源。

     建设方在报送园林工程项目方案审查、审批资料的同时,增加对不易查证的重要问题的自证申报备案制度。方案审查要加强对重要内容的专项审查及监管,并纳入施工验收的工作。例如,建设方报送方案资料时要申明“项目基址内不存在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遗迹遗存、具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否则,须在项目方案中说明保护利用方案。

2.2.3 本条对公园内绿化用地比例作出规定。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因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和园路铺装等主要建于陆地上,因此采用随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本条广场内绿化用地比例的要求,是基于对市民户外活动场所的环境质量水平的考量,以及遮阴的要求,广场要具有一定面积的绿化。

2.2.4 游人容量作为公园规划设计阶段的指标,是公园设置园路和场地的依据;游人量作为公园建成后的动态管理指标,是公园更新改造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依据。《全民健身条例》中提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在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郊野型公园中设置健身活动场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全民健身的需求,提高民众身体素质。

2.2.5 公园中基本设施是指保证游人活动和公园管理的必备设施。公园设施包括游憩、服务和管理设施三大类,其中,公园游憩设施包括休息座椅、游戏健身器材、码头、亭、廊、厅、榭、活动馆和展馆等;公园服务设施包括垃圾箱、园灯、遮阴避雨设施、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标识、饮水器、公用电话、宣传栏、游客服务中心、信息服务站、厕所、售票房、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医疗救助设施等;公园管理设施包括围墙、围栏、垃圾中转站、绿化垃圾处理设施、变配电所、泵房、生产温室、荫棚、管理办公用房、广播室、安保监控室、应急避险设施和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等。本条款中对公园设置的设施类型及与公园面积的关系加以规定,其中面积较大的公园要在满足对面积较小公园的设施设置要求的基础上,满足其对应的条款内容,如:面积为50hm2的公园,要在满足本条1款、2款、3款规定的基础上,满足4款的规定。

     信息服务站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讲解、教育等服务。医疗救助设施指为游憩活动中意外受伤的游客提供常用的急救药品的设施,包括公园内的一些应急箱和急救点,或独立、附属的建筑。绿化垃圾处理设施指对树枝、树叶等无污染并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进行收集堆放的场地、收纳储藏和处理的设施。

     公园应急避险功能的确定和相应场地、设施的设置,要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为依据。但并非所有公园都适合做应急避难场所,必须是具有平坦开阔场地并远离安全隐患的公园才适宜。因此,要根据相关规划综合评估公园自身条件,确定公园作为避难场所的等级,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确定其可容纳的避灾人数及应配备的避灾设施的规模和类型。具有较高资源保护价值的公园,如历史名园有大量文物保护建筑及古树名木,不适合承担应急避险功能。

2.2.6 我国历史悠久,中国园林享誉世界。作为世界园林之母,五千年历史发展在我国留存下的历史名园,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展示了中国精湛的传统技艺,是珍贵的文化财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6] 67号)提出:通过国家重点公园的评定,重点保护和管理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历史、艺术、文化和保护价值的公园,其中,历史名园是重要组成,并规定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其风貌和格局。

2.2.7 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公共建筑绿化属于附属绿地的工程项目,因所附属用地的主体功能不同,其工程项目要求有较大的差异。道路绿化以庇荫、滞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为主要功能,通常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形式,实现地面覆盖好、景观层次丰富,以及较好的生态防护作用,但由于道路绿带受宽度影响,植物生长环境比较恶劣,提供植物健康生长的条件和空间才能保障道路绿化发挥其功能,与此同时,要关注道路交通安全,保证道路绿化具有良好交通视廊,不影响道路行车和行人的安全;居住区绿化为居民提供健康、生态的绿色活动空间,通过园林空间组织、植物栽植,以及雕塑小品设置等,美化居住区环境,丰富居民精神生活;公共建筑绿化在实现改善所属建筑景观环境的同时,做好与道路及周边建筑环境的有机协调,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功能和城市特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 59号)中提出:“塑造城市时代风貌。加强总体城市设计,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山水、自然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建立城市景观框架,塑造现代城市形象。加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城市广场、滨水岸线等重要地区、节点的城市设计,完善夜景照明、街道家具和标识指引,加强广告牌匾设置和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满足现代城市生活需要。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设计管理,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鼓励出精品佳作,促进现代建筑文化发展。”

2.2.8 本条要求厕所设置数量应与公园的游人容量相匹配。根据对全国多个公园的调研,平时能够满足要求的公园厕位占游人容量的比值主要集中在1%~2%之间,因此,选用2%和1.5%作为设置指标。大型公园因游人停留时间长,各种饮食服务设施完善,厕所使用频率高于小型公园,因此大型公园选用2%,小型公园选用1.5%。

     此外,在厕位的设置方面,因公园的游人构成特征不同,要按照不同年龄和性别的比例对厕位比例进行调整,如某些公园的老人、儿童占游人构成比例高,要尊重这类人群使用厕所的频率、时长等特征,设置充分满足其需求的厕位。

2.2.9 本条提出的市政设施是指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支撑的地下综合市政管线(如: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等)。公园的厕所、照明、智能化、餐饮等设施建设,要有相应的市政设施覆盖,为满足其服务功能创造前提条件。

2.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定保护范围不低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m的区域,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 192号)第十三条规定:“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2.2.11 本条规定了公园和绿道设置标识、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设施的要求。

     标识设置类型包括: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的平面示意图及信息板;在公园内无障碍设施周边设置的无障碍标识。标志设置类型包括: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个道路交叉处设置的道路导向标志;主要景点、游客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设置的位置标志;在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设置的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条提出设立绿线标志,是为了将公园保护纳入公众监督。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 36号)提出:“应加强运营管理,强化公园公共服务属性,严格绿线管制。”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 73号)也提出明确的监督要求:“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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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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