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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规模布局
2.1.1 城市应构建与城市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的绿地系统,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并应实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2.1.2 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应实现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城市生态空间结构完整、满足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尊重城市地形地貌特征,与河湖水系有机融合,保护并展现自然山水和历史人文资源;
2 应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组团隔离绿带和通风廊道等绿化隔离带,贯通城乡绿色生态空间;
3 应构建公园体系,充分利用绿道和滨水开放空间等线性空间,满足公众游憩需求。
2.1.3 公园绿地面积应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大于8.0m2/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大于80%。
2.1.4 城市应建设与人口规模相匹配的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人均综合公园面积和人均社区公园面积应分别大于3.0m2/人。
2.1.5 城市应分级分类配置各类公园,构建公园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城区内公园应均衡布局,老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园数量和面积,优化布局;
2 应分级配置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应因地制宜配置游园;
3 应合理配置植物园、动物园、体育健身公园等专类公园;
4 应充分利用绿化隔离带、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的区域建设郊野型公园。
2.1.6 绿道应串联各类公园和城乡绿色开敞空间,并应促进其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相兼容,构建联通城市内外的绿色生态网络。
2.1.1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指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协调城乡生态环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的有效方式之一,是支撑城市高质量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要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性质定位、规模、目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绿地系统布局,健全城市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落实公园绿地总面积规模以及人均公园绿地等指标,并加强公园绿地的用地管控。在各类绿地上建设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是实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手段。
2.1.2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中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明确部署,要求“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 “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城市绿地系统建设需要协同城市自然水系、水体,实现保护城乡生态环境、维护城乡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提供户外游憩服务和彰显城市景观风貌等作用。
为此,对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和建设提出三个方面的底线控制要求。一是尽可能依托现有自然条件,蓝绿统筹,保护现状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动植物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整合绿色生态空间要素。二是合理布局组团隔离绿带,控制城市无序蔓延,更有效地支撑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设置城市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空气流通能力,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有利于城区内外空气循环和污染物扩散,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提升城区舒适度。三是构建公园体系。公园作为城市公共产品供给,为居民提供游憩和休闲服务,是城市居民利用率最高的公共服务设施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公园的层级、类型、特色和品质,构建类型丰富、特色突出的公园体系,对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城市宜居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公园与绿道以及滨水开放空间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居民的出行和使用。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 235号)中“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8.0m2/人,人均建设用地达到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9.0m2/人。”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公园绿地12m2/人应该是今后城市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为了维护好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控制的底线为8.0m2/人。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 235号)中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大于80%的指标要求。为保障“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大于80%”的指标,绿地系统规划要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科学布局,保障居民便捷可达公园绿地,避免大型公园绿地全部布局于城市外围,满足市民对生态产品的综合服务需求,提升公园绿地的整体服务水平。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按下式计算: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
2.1.4 为有效指导城市建设,确保公园服务均衡合理,本规范对人均综合公园和人均社区公园指标进行分级控制。根据《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人均综合公园面积和人均社区公园面积均不低于3.0m2/人。
对于社区公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提出新建各级生活圈的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园,其中十五分钟生活圈的人均公园不低于2.0m2/人,十分钟生活圈的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1.0m2/人,相加共3.0m2/人。
2.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 73号)明确提出:“各地要在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本着‘生态、便民、求实、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构建数量达标、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公园体系。”
为高效发挥土地效能,从绿色低碳和资源节约的理念出发,城市公园建设在均衡布局的基础上,强调结合居民使用规律分级分类配置,满足不同类型功能需求,构建城市公园体系。根据公园性质不同,分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郊野型公园。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承担城市居民日常基本休闲功能,按照服务半径分级均衡配置。专类公园具有特定内容,面向城市和区域服务,不参与分级规划控制。为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园的供给,要充分利用生态保育区域与生态修复后的区域建设郊野型公园,纳入城市公园体系。
建设植物园、动物园是加强物种保护、培育和促进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 249号)中提出:“……要注重和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移地保护……加快动物园、植物园等建设,充分发挥公园在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发挥公园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科普教育阵地的作用,不断提高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 235号)中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把植物园建设纳入考核范围,要求地级市至少有一个面积40hm2以上的植物园,地级以下城市至少在城市综合公园中建有树木(花卉)专类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城[2017] 116号)提出要加强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及植物科普、体育健身等各类专类公园建设。因此,为促进生物多样性研究和科普、推进“健康中国”精神理念的落实,并丰富公园类型,本条提出合理配置植物园、动物园和体育健身公园等专类公园。
2.1.6 按所处区位及环境景观风貌,绿道可分为城镇型绿道和郊野型绿道两类。城镇型绿道位于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依托道路、水系沿线等绿色空间,串联城镇功能组团、公园绿地、广场、防护绿地、历史文化街区等,供人们休闲、游憩、健身、出行;郊野型绿道位于城镇建成区范围外,连接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乡村等,供人们休闲、游憩、健身和生物迁徙等。绿道要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相衔接,为市民绿色出行提供服务,丰富城市绿色出行方式。因此,绿道串联城乡绿色开敞空间,包括城市外围的农田林网、山体、水体等自然要素,形成城乡绿道网络体系,有助于方便游人使用,同时与城市公园体系相结合,更有效地发挥绿道作用,完善城乡游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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