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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建设高质量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打造生态、宜居、和谐、美丽的城市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为民众提供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制定本规范。
1.0.2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游憩服务,并应实现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生态、休闲、游憩、美化、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
1.0.4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尊重自然,生态优先;
2 以人为本,公平共享;
3 弘扬文化,传承创新;
4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5 统筹兼顾,协同发展。
1.0.5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本规范根据上位法对城市绿地的定位,并基于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等底线,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明确技术规定,旨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完善城乡游憩功能,推动和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 251号)明确指出:“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是对城市绿地实施的建设与管理,在多类型绿地上开展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概括来说,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植物园、动物园、其他专类公园、郊野型公园等各类公园,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公共建筑绿化等附属绿地项目、广场、绿化隔离带、绿道、立体绿化,以及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项目。
1.0.3 本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主要功能和综合功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 73号)提出:“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是保障城市生态功能的重要措施之一。城市绿地系统保护了城市格局和自然文化资源,整合公园体系、绿道系统、绿化隔离带等各类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并形成网络,构建连续完善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结合生态保育与生态修复对城市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抚育和生态功能恢复,可有效发挥园林绿化对城市的生态功能。
公园体系和绿道系统是落实城市休闲、游憩、科普教育功能的主体。通过城市公园分级分类配置形成的公园体系与城乡绿道网络体系相结合,促进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兼容,完善城乡休闲、游憩功能。其中,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承担城市居民日常休闲功能,以植物园、动物园为主体的专类公园,在进行动植物科学研究、保护等工作的同时,承担科普教育、特色游憩活动,游园是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的重要补充;另外,充分利用生态保育区域与生态修复后的区域建设郊野型公园,增加城市公园供给。
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公共建筑绿化、广场及立体绿化能够发挥城市生态、安全、休闲、文化、景观等多种功能,完善城市绿色公共空间,特别是社区公共空间,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通过保护历史名园、古树名木、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遗迹遗存等发挥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文化传承功能;依据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中配置与功能相适应的应急避险设施等,使城市绿地在以绿地常态功能为主的同时,兼顾防灾避险功能,可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1.0.4 本条提出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运行维护全周期中应遵循的原则。
绿地是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不同城市呈现不同的山水格局,生长着不同的地方植物。基于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的发展理念,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要尊重生态,因地制宜,围绕城市健康发展和百姓美好生活需求实施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 215号)要求,应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建设节约型园林,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落实节约型理念,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深入挖掘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提炼精选一批凸显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镇化建设、城市规划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雕塑、广场园林等公共空间,避免千篇一律、千城一面……支持……中国园林、中国节日等中华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走出去。”因此,要注重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结合中国园林的独特价值,强调工程技艺的传承和创新并举,挖掘和传承中国传统园林工法技艺。
1.0.5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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