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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勘探技术要求


4.3.1 钻探工艺、钻进方法和孔径应满足岩土鉴别、岩心采取率、岩土试样和水试样采取、地下水位观测、孔内测试的要求。

4.3.2 钻探应进行编录,并应在钻探作业过程中同步完成。编录应按钻进回次逐项填写,不得事后追记。

4.3.3 现场钻探编录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描述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司钻员和描述员应在钻探记录上签字,并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

条文说明

4.3.1 为了达到勘察目的,要选择合适的钻探设备和钻进方法。钻进方法的适用范围见表2。

   常用的钻孔成孔口径见表3。

4.3.2 由于岩土性质(颜色、湿度、强度等)会随时间发生变化,记录也会因时间间隔较长发生遗忘、错记等,因此要求现场及时记录。除了岩土描述外,钻探过程也是评价地基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场记录所描述的内容既要重视岩土性质,又要重视钻进过程,包括钻进难易程度、孔内情况、进尺速度及其他钻探参数的记录。

4.3.3 现场钻探记录是勘察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是编写勘察报告的基础资料之一,其真实性十分重要。现场钻探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记录,并通过项目负责人验收。司钻员也称钻探机长,描述员也称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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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550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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