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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边坡工程
3.4.1 边坡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环境条件、地质条件、边坡工程特点确定,并应满足稳定性评价和边坡工程设计要求。
3.4.2 边坡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区气象条件,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
2 边坡分类、高度、坡度、形态、坡顶高程、坡底高程、边坡平面尺寸;
3 边坡位置及其与拟建工程的关系;
4 地形地貌形态,覆盖层厚度、边坡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5 岩土的类型、成因、性状、岩石风化和完整程度;
6 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发育程度、延展情况、贯通程度、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组合关系、力学属性和与临空面的关系;
7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边坡岩体等效内摩擦角、结构面的抗剪强度等边坡治理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8 地下水的类型、水位、主要含水层的分布情况、岩体和软弱结构面中的地下水情况、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
9 不良地质作用的范围和性质、边坡变形特性;
10 评价边坡稳定性,提供边坡治理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3.4.3 勘探线应以垂直边坡走向或平行主滑方向布置为主,勘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勘探点深度应超过最下层潜在滑动面,深入稳定层不小于2m,并应满足抗滑设计要求。
3.4.1 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的基本要求。规定了边坡勘察应查明的主要内容,根据边坡的岩土成分,分为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土质边坡的主要控制因素是土的强度,岩质边坡的主要控制因素一般是岩体的结构面。无论何种边坡,地下水的活动都是影响边坡稳定性的重要因素。边坡工程多伴随着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3.4.2 本条规定了边坡勘察的基本内容要求。
3.4.3 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勘探线和勘探点深度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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