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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制剂设备及质量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一般医疗设备和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标准。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人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人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执行。
    随着中医诊疗技术的发展,中医药专用设备和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对中医医院正常业务的开展承担着越来越不可或缺的角色,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置,支持中医药现代化。
第四十八条 中药炮制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制剂技术,制剂的申请、制备等过程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相关规定。中药炮制、临方加工设施必须与加工的饮片相适应,以不断提高中药饮片的质量。中成药和制剂部门应配备能保证质量的设备设施。易燃、易爆岗位设防燃防爆报警设施。相应的药检室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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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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