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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八项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²/床)
      注:1500床以上的中医医院,参照床位规模 1000床~1500床的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八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中医医院各类用房的比例(% )
  注:1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2 药剂科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二十一条 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康复治疗区、治未病科(中心)等中医特色治疗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执行。
表3 中医特色治疗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
第二十二条 中药制剂室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执行。
表4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建筑面积指标(m²)
  注:中药制剂室如有特殊业务需求,应单独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可参照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中医医院,应按照50m²/人的标准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增加科研建筑面积。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增加适度规模的实验动物用房。
    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任务的中医医院,可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3000m²/个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000m²/个的标准增加相应实验用房面积。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的中医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五条 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学生)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六条 设置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示教室,应根据高年资中医医师数的10%,按照示教室30m²/个增加用房面积。设置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中医医院,应按照名老中医药专家100m²/位增加传承工作室用房面积。
第二十七条 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中医医院,应增加1000m²培训用房面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学员数量,应按照10m²/学员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应按照12m²/学员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第二十八条 设置感染性疾病科病房的中医医院,应按照感染性疾病科30m²/床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承担重大疫情防控任务的中医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应按平战结合和有关规范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中以床位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八项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中医医院的建筑面积测算应以八项用房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根据本建设标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增加对应的单列项用房的建筑面积,即:中医医院建筑面积三床位数×床均建筑面积+中医特色治疗用房(中医综合治疗区、康复治疗区、治未病科)(如有)+中药制剂室(如有)+大型医疗设备(如有)+科研用房十教学用房+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示教室和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如有)+培训用房(如有)+感染性疾病科病房(如有)+停车设施+人防工程(如有)。八项用房面积同时应满足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如根据《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三级中医医院设置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m²,床间距大于1m,最少配备1个单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m²。
    基于全国中医医院现状调查的数据,结合中医特色诊疗的发展,综合考虑自原建设标准施行以来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引起的建筑面积增加、新医疗模式、新诊疗空间、公共服务空间的增加、医院洁污分流和院感防控的要求,以及智能化等新发展趋势,按照八项用房对新增加的面积进行测算,并结合近期新建中医医院各部门的建筑面积进行校核,确定了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并调整了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与床位数的变化趋势。
    考虑到医院医护人员休息、患者及家属的服务需求,床均面积指标增长中包括了医护人员室内活动用房、便民服务用房等设施。
    中医医院中的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康复治疗区、治未病科(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单列项目,是根据各中医医院承担任务不同或所处地区不同而选择设置的项目,是各中医医院建设中的非共性项目,应按具体需要合理设置。
    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中医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十九条表1的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本条确定了八项基本建设内容在八项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原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本条根据中医特色诊疗技术的发展和使用需求,提高了中医综合治疗区(室)面积指标,增加了治未病科(中心)和康复治疗区单列项。
    单列项目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是根据调研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考虑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及不同建设规模的中医医院,分别列出了上限值与下限值,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选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加强中医综合治疗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7号)提出,要切实加强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建设,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按照《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基本要求》在门诊和病房分别设置中医综合治疗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室,其中,三级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室数量不低于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总数的60%,二级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室数量不低于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总数的50%。
    治未病科(中心)是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的一级临床科室。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3号),治未病科应设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辩识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健康宣教区等辅助区域,各区域布局合理,工作流程便捷,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第二十二条 中药制剂室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全国中医医院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的,考虑各类规模的中医医院生产的制剂种类、品种、数量的不同,中药制剂室的建筑面积也有所差异。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配置CT、MRI、PET等大型医疗检测设备时,其用房建筑面积可参照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设置。由于不是所有中医医院均有能力使用相关大型医用设备,所以在此单列。
    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中的“大型医用设备”指在其发布时纳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的大型医疗器械。今后,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修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中未包括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如中医专用的现代化大型医疗设备,应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科研业务用房面积的确定原则。
    随着中医药发展,中医医院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日益增加,科研用房面积也需要增加。考虑到中医医院中科研工作与临床工作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为满足科研需要,本次修订确定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增加人均科研业务用房面积50m²。
    开展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任务的中医医院,由于承担特殊实验、专科技术提升等任务,与常规的临床科研任务略有不同,因此所需的面积应综合考虑科研任务及实际需求,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实验动物用房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本条中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满足《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等的相关要求。考虑到教学和实习的周期,测算时应以同期培训学生总数测算教学用房的面积,即教学用房面积=一届学生数量×培训周期(年)×面积指标。
第二十六条 中医注重师徒传承,在常规教学用房之外,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示教室、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是中医医院的特色教学用房,示教室、工作室同时作为门诊诊室、治疗空间和教学空间。一名名老中医药专家带领几名学生和护理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为几名患者进行问诊、治疗,因此需要特定的空间和设施,在此单列。承担其他中医传承人才培养任务的中医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全科医生培训)等各类培训的中医医院培训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考虑培训的周期,测算时应以同时在医院的培训累计人数为基准,测算教学、宿舍用房的面积。如:培训学员教学用房面积=一届培训学员数量×培训周期(年)×面积指标。
第二十八条 考虑院感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需要,感染性疾病科如设置病房,应满足传染病病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和缓冲间,对应感染性疾病科每床单独增加建筑面积30m²。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人防工程、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确定原则。各地在新建中医医院时,应根据平战结合和当地人防、规划、交通等部门要求另行增加人防工程和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并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中医医院可在地上或地下空间设置停车设施,并合理规划停车场位置和出入口。考虑到患者的特殊性及陪护、接送车辆通行、停放的实际需求,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充电桩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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