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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监测时,应根据项目合同要求,通过项目技术设计对监测内容、监测精度、监测频率、变形预警值、变形速率阈值等作出规定。当监测对象对周边道路、地面、管线及其他对象产生影响时,应将受影响的对象纳入监测中。
6.1.2 对多期变形监测项目,每期监测后应提交本期及累计监测数据。全部监测完成后,除应提交各期监测数据及累计监测数据外,尚应提交项目技术报告。
6.1.3 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位置应根据工程结构、形状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定。工程结构重要节点、荷载突变部位、变形敏感部位应布设监测点;当工程结构、形状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2 监测点应设置标志,并应便于观测和保护。
3 当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测时,应重新布点。
6.1.4 变形监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稳定可靠的基准点作为变形监测的起算点。
2 当需设置工作基点时,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作业的地方。每期应先联测工作基点与基准点,再利用工作基点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3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或其他特殊工程结构,水平位移监测、挠度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避开风速大、日照强的时间段。
4 日照变形监测应选在昼夜温差大的时间段进行;风振变形监测应选在受强风作用的时间段进行。
5 变形监测作业时,应对监测对象及周边环境进行人工巡视检查。
6.1.5 当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变形监测预警,同时应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工程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工程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6.1.6 当利用多期监测成果进行变形趋势预测时,应建立经检验有效的数学模型,并应给出预测结果的误差范围及适用条件。
6.1.1 变形监测是工程测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获取关于监测对象的形状或位置随荷载、时间变化的信息,并根据需要进行预警、预测,从而为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持,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这里的监测对象也包括受其变形影响的周边环境,如道路、管线、地面及其他建筑等。本章根据工程变形监测实践对可能影响监测成果质量的一些关键环节作出规定,旨在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测量支撑,有关内容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由于监测对象类型广泛、差异较大,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其具体监测内容和各项技术要求需通过项目技术设计作出明确的规定。技术设计时,可参照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1.2 变形监测不同于其他测量,对于要求进行多期监测的项目,每期监测后,需要及时提交本期及截至本期累计的监测成果,以为工程施工和管理等及时提供高现势性的成果支持。项目全部工作完成后,需提交各期监测成果和累计监测成果以及项目技术报告,项目技术报告的要求见本规范第2.4.1条第3款。
6.1.3 变形监测点是布设在监测对象敏感位置上能反映监测对象变形特征的测量点,其布设位置对可靠、全面地获取监测对象的变形信息非常重要。本条规定的是有关核心技术要求。
6.1.4 本条对变形监测作业提出要求。设置工作基点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较大规模变形监测项目每期的现场观测作业。规定有关监测作业的环境条件,是为了保证变形监测成果的可用性和可靠性。由于现场条件及影响因素复杂,变形监测时不仅要利用专业仪器设备进行测量,也要对监测对象及周边环境进行人工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需及时预警以便处置。
6.1.5 预警是变形监测的重要任务之一。当变形监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立即进行预警,并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本条中涉及的变形预警值通常由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根据变形允许值确定,在项目技术设计时应明确给出。
6.1.6 变形趋势预测的目的是利用多期变形监测成果,通过分析变形量与变形因子之间的相关性,对变形发展的趋势作出预测。变形预测是基于所建立的数学模型,因此需要对数学模型进行有效性检验。变形预测时,需要同时给出预测结果的误差范围及适用条件,以避免预测结果的不恰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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