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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推动建设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中医医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中医医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全过程监督中医医院项目建设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医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应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在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的同时,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建筑风格既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又融人现代元素,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提供舒适安静的空间环境,做到规模适宜、融合环境、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保节能、运行经济、健康智慧。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应充分考虑公共卫生应急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 ,切实做好项 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在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中医医院是中医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指导各级中医医院建设,2008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编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一2008,以下简称“原建设标准”),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在全国施行。原建设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全国各级中医医院的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和业务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原建设标准施行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跨越了“十一五”至“十三五”的发展时期,而这段时间是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对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之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要满足以人为本和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要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这些都对中医医院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以更加符合中医医院建设的实际情况,更好地指导中医医院建设,为就医人群提供更加安全、可靠、舒适的医疗环境,保障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中医医院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参考本建设标准。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医医院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工程 ,民营中医医院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可根据专科特色和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对应的指标,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实施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的国家法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对全国中医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中医医院的建设项目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和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中医医院建设水平。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项目应与城镇协调发展,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针对历史文化名城,还要符合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的保护要求。中医医院的建设项目应在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的统筹指导下确定建设内容,应充分考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医疗资源。
    由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涉及部门较多,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包括功能定位、需求分析、规模测算、医疗规划等,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评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论证工作,减少后期的返工和修改,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实用、预留发展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整体规划,可一次或分期实施。要充分考虑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情况,发挥好既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效益。控制浪费、避免随意建设导致布局不合理、流程不科学 、运行不经济等违反科学管理和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
第八条 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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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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