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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工程建设中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规范工程测量基本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工程测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属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类规范,主要对各类工程测量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作出规定,目的是在工程建设中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市场监管提供支撑。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程测量活动,是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强制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测量属于测绘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将测绘定义为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28-2011和《测绘基本术语》GB/T 14911-2008对工程测量均做了定义,分别是: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运用管理各阶段,应用测绘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的各种测量工作(《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28-2011);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各阶段进行的控制测量、地形测绘、施工放样、变形监测等技术(《测绘基本术语》GB/T 14911-2008)。这两个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本规范中的工程测量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测量活动,包括控制测量、现状测量、工程放样、变形监测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服务等。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建设工程是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

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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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GB550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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