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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雕塑


5.0.1  城市雕塑设置应保证周边安全,形体应与城市功能、环境、空间尺度相匹配,内涵应与城市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等相协调。

5.0.2  城市雕塑分类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城市雕塑分类

5.0.3  大型及以上城市雕塑选址应避开城市地下设施地面出入口及架空电力等设施。

5.0.4  大型及以上城市雕塑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及城市设计要求。中型及以上城市雕塑体量确定应考虑场所方位、采光方向、地形地貌、自然荷载等因素。

5.0.5  城市雕塑主体结构及结构构件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性,有结构支撑的城市雕塑应采取防腐措施。中型及以上城市雕塑及其主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50年。

5.0.6  城市雕塑应根据环境特点选择适宜户外长期放置的环保材料,材料尚应满足耐候性的要求。

5.0.7  城市雕塑应采取抗风、抗震、防雷措施。

5.0.8  城市雕塑的照明设计应选择环保节能型光源,并应避免光污染。

5.0.9  当城市雕塑设有外部电源直供照明的配电箱时,应在配电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和保护作用的开关。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载保护。室外灯光装置应配置合适的浪涌保护器,并采取可靠的防雷接地措施。

5.0.10  采用外投光形式的城市雕塑,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城市雕塑范围内,外溢杂散光和干扰光数值不应超过20%。

5.0.11  城市雕塑应根据设计要求定期维护。


条文说明

5.0.1  本条要求城市雕塑设置不应对周边建筑和人员通行产生不安全影响。城市雕塑建设规模日渐增大,其体量、占地空间、建设投资越来越趋近于建筑工程。

    同时,城市雕塑是城市公共环境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除有一般的工程属性外,还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意识形态属性,其表现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宣教性、娱乐性等功能;应与城市文化、周边空间形态、景观环境、建筑风貌相协调,并能体现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应与周边空间、色彩、环境、风格相协调,融人整体环境之中,起到激活或提升整个区域环境的活力和品质的作用。

5.0.2  本条规定了城市雕塑分类,目的是便于管理。

5.0.3  本条规定了大型和特大型城市雕塑选址的基本要求。随着城市地下、地上空间的开放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架空电力设施等建设规模的日益增大,城市雕塑的选址,特别是大型和特大型城市雕塑,应充分考虑地下设施的建设发展,并应留有足够的冗余量。

5.0.4  本条是对城市雕塑形态的要求。城市雕塑是城市公共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市历史文化传承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并与城市风貌相协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0年9月颁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79号)和2017年6月实施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都对加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颁布的《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塑造城市时代风貌。加强总体城市设计,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山水、自然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建立城市景观框架,塑造现代城市形象。加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城市广场、滨水岸线等重要地区、节点的城市设计”,以满足现代城市生活需要。

5.0.5  本条是对城市雕塑的安全性要求。特别是对于城市雕塑工程金属类内部支撑系统,当工程完工后,其内部问题即被隐蔽,一旦锈蚀很容易造成整个雕塑垮塌。因此,为保证城市雕塑作品质量,延长观赏寿命,内部支撑结构完成后应做除锈、防腐蚀处理,以避免城市雕塑完工后出现安全隐患。其验收应在隐蔽工程完成后、隐蔽前实施,验收文件应在最后验收时一并提交。参照《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的规定,将城市雕塑设计工作年限定为50年。

5.0.6  本条是对城市雕塑选材的要求。城市雕塑以物质材料为载体,应根据城市雕塑结构的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应力状态、连接方法、所在区域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适合的材料牌号,以适应室外长期放置,以保证安全和质量。城市雕塑材料决定了城市雕塑的整体效果和材料的质感效果,在选择材料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环保、耐久的材料。

5.0.7  本条要求城市雕塑应采取抗风、抗震、防雷的措施,是基于保障城市雕塑安全作出的规定。建设城市雕塑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5.0.8  本条对城市雕塑照明的光源作出规定,一方面选择光源时应要节能环保,另一方面设计时应避免光污染。

5.0.9  本条对城市雕塑中电气安全作出规定。考虑到照明系统的检修安全,配电线路设置短路和过负荷保护是预防电气火灾的重要措施之一,目的是避免线路因过电流导致绝缘受损,引发电气火灾和短路跳闸等事故。考虑到雷击还会有闪电感应的电磁脉冲通过配电线路引入,造成配电系统损坏,也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应采取有效的防雷和接地措施,避免雷电危害。

5.0.10  本条是对城市雕塑外投光的要求。限制城市室外照明设施产生的光污染已有国际标准,干扰光和不合适眩光的控制要求可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强调在保证照明功能的要求下,防止照明产生的光污染,避免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

5.0.11  本条对城市雕塑的维护提出要求。维护时应充分考虑材料的特性,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维护,保障城市雕塑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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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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