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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铺装场地与平台
7.3.1 场地选址应以公园功能分区为依据,科普教育区和综合服务与管理区应设置活动场地,生态保育区不应设置场地。
7.3.2 观鸟场所宜根据惊飞距离合理设置,对于惊飞距离小的鸟类栖息地,可设置近距离观赏场地。
7.3.3 场地功能应以科普教育、游赏、休憩为主,并应防止噪声、灯光对生物栖息地的干扰。
7.3.2 观鸟场所宜根据惊飞距离合理设置,对于惊飞距离小的鸟类栖息地,可设置近距离观赏场地。
7.3.3 场地功能应以科普教育、游赏、休憩为主,并应防止噪声、灯光对生物栖息地的干扰。
条文说明
7.3.1 生态保育区生态敏感性极高,不设场地;设有封育保护区的,内部不设置场地及设施;在候鸟繁殖期间可设立临时禁入区。
7.3.2 鸟类观测设施与鸟类活动区的距离要满足最小距离要求,且不小于惊飞距离。
7.3.3 道路及场地的绿化重点考虑其降噪隔声功能。在生物栖息地及周边,尽量减少路灯的布置,功能性照明采用低照度的园林路灯。根据《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规定,用于游憩、赏景等的场地遮阴面积应不小于40%。
7.3.2 鸟类观测设施与鸟类活动区的距离要满足最小距离要求,且不小于惊飞距离。
7.3.3 道路及场地的绿化重点考虑其降噪隔声功能。在生物栖息地及周边,尽量减少路灯的布置,功能性照明采用低照度的园林路灯。根据《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规定,用于游憩、赏景等的场地遮阴面积应不小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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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设计
- 4.1 现状调研
- 4.2 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
- 4.3 地形和竖向
- 5 水系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湿地水系布局及水形态
- 5.3 水源、水量及水质
- 5.4 水位控制
- 6 生境营造与种植
- 6.1 一般规定
- 6.2 湿地保育
- 6.3 生境营造
- 6.4 种植设计
- 7 园路与场地
- 7.1 一般规定
- 7.2 园路
- 7.3 铺装场地与平台
- 8 标识与解说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标识系统
- 8.3 解说系统
- 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
- 9.1 一般规定
- 9.2 科研与监测类建筑
- 9.3 构筑物和景观小品
- 9.4 安全防护设施
- 9.5 应急避险设施
- 9.6 给水
- 9.7 排水
- 9.8 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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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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