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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水系布局应符合防洪排涝、供水排水、生态保护、科普教育等湿地功能要求,应结合水系现状特征及综合利用要求统筹规划。
5.1.2 水系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保护及修复湿地的自然水系格局、水形态和水文过程等湿地生态系统为前提;
    2 应因地制宜,合理配置湿地的水源、进水、蓄水、出水等组成部分;
    3 水系结构应综合兼顾地表排水、湿地保育、生境营造、边坡稳定、游览安全、运行调度等要求。
5.1.3 对天然湖泊湿地与河流湿地应提出生态需水控制要求。
5.1.4 湿地出水应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不达标水域应制定水质改善方案,达标水域应提出水质维护方案。
5.1.5 具有污水净化功能的人工湿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湿地水系布局需要满足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等上位规划对水系的功能要求,根据其湿地功能,统筹协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水系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对水系的建设要求。承担蓄滞洪功能的湿地,其水面面积、调蓄容积与上位规划相协调。
5.1.2 湿地天然水系格局及形态是经过长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具有典型地域特征。尊重和保护天然湿地水系格局及形态,可以充分利用天然湿地地貌和生境多样性的特点,保障湿地与其上下游、两岸等周边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恢复自然水文过程,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湿地水系组成一般包括进水河渠、蓄水洼地坑塘、出水河渠,以及相关的水工控制建筑物、构筑物。设计中需要根据湿地类型、水文条件等实际情况配置。
    水系结构设计首先考虑与湿地公园功能匹配,满足湿地公园的生态要求。公园地面雨水的集水、排水系统需要与湿地水系统筹考虑。承担防洪排涝功能的湿地公园,首先需要合理确定防洪设施布局。
5.1.3 生态需水是指为满足湿地生态系统正常运行并提供正常生态服务的功能性自然需水,常用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生态水位等指标表达。
    对于天然河流湿地和湖泊湿地,需要结合水文过程、湿地退化情况、生物种类与数量变化情况等因素的调查分析,提出生态需水的要求,以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相关要求和计算方法在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中作了规定。
5.1.4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了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提出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水功能区划分方法按照《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设计采用的水质目标不低于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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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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