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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结构
7.1 烟花爆竹零售店
7.1.1 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7.1.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7.1.3 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7.1.4 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7.1.5 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7.1.6 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1.7 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7.2 烟花爆竹零售点
7.2.1 可采用符合7.1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7.2.2 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7.2.3 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7.2.4 门的设置符合7.1.5、7.1.6、7.1.7的要求。
7.2.5 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7.3 产品储存仓
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
a)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
b) 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c) 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d)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e)安装稳定性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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