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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结构设计


8.3.1 作用在既有建筑物上的爆炸荷载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计算。
8.3.2 抗爆横墙之间的楼盖、屋盖长宽比应符合本标准第3.0.13条的规定。
8.3.3 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节点应按弹性状态设计。
8.3.4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加劲砌体构件的允许变形、钢结构框架的层间侧向位移和构件的允许变形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
8.3.5 既有建筑物加固可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设计时可根据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实际条件和抗爆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
8.3.6 钢筋混凝土构件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1 钢筋混凝土柱、梁:可采用加大截面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粘贴复合材料加固法等;
    2 钢筋混凝土板:可采用抗爆涂层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粘贴复合材料加固法等。
8.3.7 钢筋混凝土构件间接加固法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剪力墙法等。
8.3.8 砌体墙的直接加固可采用抗爆涂层加固法、外加面层加固法、粘贴复合材料加固法等,间接加固可采用增设扶壁柱加固法等。
8.3.9 抗爆涂层加固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其他加固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规定。
8.3.10 当既有建筑物采用以上加固方案仍无法满足抗爆要求时,也可采用在建筑物外增设独立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外壳的方法,外壳与既有建筑物间的净距应大于外壳变形,并应满足施工要求。
8.3.11 抗爆设计时应采用材料的动力强度,材料的动力强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
8.3.12 既有建筑物抗爆设计的荷载效应组合、结构动力计算、结构构造、基础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3节~第6.6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8.3.6 根据结构加固方法的受力特点,本标准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及国内外有关文献将加固方法分为两类,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结合每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应用条件进行合理选择。
    石化工程中既有建筑物的加固改造一般在停产检修期间进行,因此抗爆设计应优先选用施工简单,对生产影响小的加固方案。
    既有建筑的抗爆改造会比新建筑的抗爆设计有更多的限制因素。工程师需要考虑现有的结构构件能否承受改造中增加的墙体或屋顶的荷载,现有构件的连接强度的限制、施工空间限制、改造设备空间限制,外观和改造前后建筑空间的损失等。加固方案的选择应综合爆炸安全性评估的结果、建筑物的重要性、业主可接受风险的程度、建筑物现状及核算结果、建筑物周边场地条件、施工条件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并结合消防、建筑设备系统的要求,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8.3.9 砌体结构一般缺乏延展性,并且对爆炸荷载的抵抗力低。目前国内石化工程中既有建筑物砌体墙体的抗爆设计大多采用了抗爆涂层加固法。抗爆涂层有较强的弹塑性变形能力,可以直接喷涂于墙体内侧或砌体墙体的两侧,提升砌体墙的延展性和抵抗爆炸冲击波的能力,涂层厚度可根据爆炸荷载计算调整。采用这种加固方法的优势在于施工简单,对生产影响小,可不停产进行施工,不影响建筑外观。
8.3.11 既有建筑物的抗爆设计应根据原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加固可行性、经济性、工期等方面的分析、对比。当计算分析后,建筑物采用常规加固方案无法满足抗爆要求,需加固构件的范围广、加固难度大时,也可采用新建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抗爆护罩的方式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抗爆改造,但此种方式的成本高,费时费力,建议与拆除后新建方案进行综合对比并慎重选用。对于面积较小、改造难度大的建筑物,也可选用模块化的可移动式抗爆庇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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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 GB/T5077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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