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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防水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4.1.2 下列构造层不应作为一道防水层:
1 混凝土屋面板;
2 塑料排水板;
3 不具备防水功能的装饰瓦和不搭接瓦;
4 注浆加固。
4.1.3 种植屋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种植顶板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其上应设置保护层。
4.1.4 相邻材料间及其施工工艺不应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
4.1.5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 防水混凝土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结构允许限值,并不应贯通;
4 寒冷地区抗冻设防段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
4.1.6 受中等及以上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
2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
3 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耐侵蚀性防水混凝土,外设防水层应满足耐腐蚀要求。
4.1.7 排水设施应具备汇集、流径、排放等功能。地下工程集水坑和排水沟应做防水处理,排水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2%。
4.1.8 防水节点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加防水层采用防水涂料时,应设置胎体增强材料;
2 结构变形缝设置的橡胶止水带应满足结构允许的最大变形量;
2 结构变形缝设置的橡胶止水带应满足结构允许的最大变形量;
3 穿墙管设置防水套管时,防水套管与穿墙管之间应密封。
条文说明
4.1.1 工程防水设计时往往要兼顾消防管道、燃气管道、保温隔热、避雷设施、设备安装等,避免管线因贯穿防水层而导致工程渗漏。因此,为使工程防水设计文件内容规范化、具体化,确保防水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有据可依,本条要求工程防水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基本内容可包含:
(1)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2)细部节点防水构造设计;
(3)防水材料性能和技术措施;
(4)排水、截水设计及维护措施。
4.1.2 本条明确了工程中不能作为一道防水层的材料或构造。
1 混凝土屋面板厚度较薄,抗裂措施较弱,在荷载、温差作用下容易变形开裂,因此不应作为一道防水层使用。
2 塑料排水板搭接难以密封,故不应用作一道防水层使用。
3 不具备防水功能的装饰瓦和不搭接瓦不能有效阻隔水的侵入,因而不应作为建筑屋面的一道防水层使用。
4 注浆加固常用于形成矿山法地下工程初期支护,以及部分明挖法地下工程支护结构,并可以起到止水作用,但其主要用于围岩加固,因此不应作为一道防水层使用。
4.1.3 种植屋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种植顶板工程若发生渗漏则较难根治,因此其防水措施应予以加强。为防止植物根系对普通防水层的穿刺破坏,规定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并应在其上设置保护层。保护层应能够防止后续回填和园林绿化施工过程中对防水层可能造成的破坏。
4.1.4 不同材料之间、材料与基层之间应具备材性和施工工艺的相容性,即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不得产生有害的化学反应,后道工序不得破坏已完成的防水层。相容性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场合:
(1)基层处理剂与防水涂料或卷材;
(2)采用两种防水材料复合使用时:
(3)卷材、涂膜防水层收头节点部位选用的密封材料;
(4)防水层与保护层;
(5)耐根穿刺层防水层与普通防水层;
(6)防水材料与保温隔热材料;
(7)酸性密封胶对金属基材的腐蚀性;
(8)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热熔施工时,火焰对基层可能产生的破坏;
(9)反应型高分子类防水涂料与塑料管材接触时有害物质的迁移。
4.1.5 防水混凝土结构达到一定的厚度才能有效阻止地下水渗透并承受荷载作用,故规定“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寒冷地区有抗冻融要求的地下结构,可通过提高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增加混凝土的密实性(不透水性),减少外界水的渗入等措施减少冻害的发生。
4.1.6 本条对在中等及以上腐蚀性介质条件下使用的防水混凝土提出了控制要求。中等及以上腐蚀性介质环境按照现行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界定。采用耐侵蚀性防水混凝土或选择耐腐蚀性防水材料,均可以延缓或阻止腐蚀性介质对结构及钢筋的不利影响。对特殊的腐蚀性条件或工程要求,可采用专项防腐防水设计。外设防水层应满足耐腐蚀要求,并与构件共同工作,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
4.1.7 排水是工程达到防水预期效果的有效措施之一,地下工程、屋面和室内楼地面均要做好排水。对于地下工程,可根据其工程特点设置排水体系,包括排水通道、集水坑、机械抽排井和泵房。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山岭隧道,应根据地下水文及地质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排水系统。结构衬砌内排水系统应能解决工程使用期间少量渗漏水排放的问题。
排水沟视断面大小、所处位置、水源特点确定防水做法。
为防止渗漏水在收集排放过程中对建筑物内部使用造成不利影响,沟内应设置防水层,沟底坡度应有利于保证排水畅通。
管沟不应兼作排水沟。对于混凝土结构渗漏水,不应仅采用长期引排水方式来维持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腐蚀性地质条件下,不得采取结构内引排水的措施。
4.1.8 附加防水层通常指在接缝、管根、阴阳角等节点部位,为保证防水层功能,而局部增设防水材料的措施。附加防水层应与外设防水层相容。变形缝中设置的中埋式橡胶止水带设计时应考虑变形缝的宽度、结构板厚度等参数。中埋式和外贴式橡胶止水带中孔直径大小应根据结构允许的最大变形量以及变形缝宽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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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材料工程要求
- 3.1 一般规定
- 3.2 防水混凝土
- 3.3 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 3.4 水泥基防水材料
- 3.5 密封材料
- 3.6 其他材料
- 4 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明挖法地下工程
- 4.3 暗挖法地下工程
- 4.4 建筑屋面工程
- 4.5 建筑外墙工程
- 4.6 建筑室内工程
- 4.7 道桥工程
- 4.8 蓄水类工程
- 5 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明挖法地下工程
- 5.3 暗挖法地下工程
- 5.4 建筑屋面工程
- 5.5 建筑外墙工程
- 5.6 建筑室内工程
- 5.7 道桥工程
- 5.8 蓄水类工程
- 6 验收
- 7 运行维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管理
- 7.3 维护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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