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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
3.1.2 防水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性能应与工程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
    2 每道防水层厚度应满足防水设防的最小厚度要求;
    3 防水材料影响环境的物质和有害物质限量应满足要求。
3.1.3 外露使用防水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
 
条文说明
3.1.1 防水材料的耐久性是实现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的基础,故规定“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
3.1.2 本条规定了防水材料选用的基本原则。
    1 工程使用环境通常包括防水材料的暴露使用情况、环境最高及最低气温、极限温差、降水量、浸水情况、水压、环境中腐蚀性介质种类与浓度、风荷载、雪荷载、种植、振动、交通荷载等,可根据工程部位及使用环境条件进行选材。
    2 一道防水层指具有独立防水功能的构造层,每道防水层均应具备一定的厚度要求,以满足防水功能要求。
    3 有害物质限量可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2、《建筑防水材料有害物质试验方法》GB/T41078及《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等标准的规定。
3.1.3 外露使用的防水材料不应为易燃材料,以降低火灾风险。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将材料燃烧性能分为A级(不燃)、B1级(难燃)、B2级(可燃)和B3级(易燃)。外露使用的防水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进行测试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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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550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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