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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防水应遵循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0.2 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
3 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3 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4 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
5 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0年。
2.0.3 工程按其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体划分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2.0.4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注:①仅适用于明挖法地下工程。
2.0.5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为Ⅱ类的明挖法地下工程,当该工程所在地年降水量大于400mm时,应按Ⅰ类防水使用环境选用。
2.0.6 工程防水等级应依据工程类别和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类别、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其他工程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 一级防水:Ⅰ类、Ⅱ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甲类工程;Ⅰ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
2 二级防水: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甲类工程;Ⅱ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Ⅰ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丙类工程。
3 三级防水: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Ⅱ类、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丙类工程。
2.0.7 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满足耐久性要求,卷材防水层应满足接缝剥离强度和搭接缝不透水性要求。
条文说明
2.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防水应遵循的通用技术原则。
工程防水需要考虑气象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部位等使用环境的影响,在进行设计、材料选择、施工、运行维护时能适应使用环境,做到因地制宜。工程防水需要综合考虑排水和防水的要求,做到以防为主、防排结合。
工程防水需要考虑气象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部位等使用环境的影响,在进行设计、材料选择、施工、运行维护时能适应使用环境,做到因地制宜。工程防水需要综合考虑排水和防水的要求,做到以防为主、防排结合。
为确保防水的有效性,工程防水一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实施,并结合其他功能和需要形成系统。工程防水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检查、维护与维修,对于出现渗漏的工程,防水的维修措施需要多措并举。
2.0.2 本条规定了各类工程的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最低要求。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是指工程防水系统在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是工程防水设计的重要参数和性能目标,影响着防水材料选用和工程防水做法。防水系统包括防水层、防水构造、细部节点、排水措施等。
1 由防水混凝土和外设防水层共同构建的地下工程防水系统,在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渗漏,将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并可能影响结构耐久性和安全性,且在进行渗漏水治理时,外设防水层难以更换,且维修成本较高。规定“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是要求建设工程有关各方提高对防水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各个阶段,加强科学管理,综合运用材料、工艺、装备等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在地下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具有预期有效的防水功能。
2 当前国内的防水材料性能及应用技术已基本能满足不同建筑气候区域、不同形式和使用功能工程的耐久应用。经调研,并结合国内外屋面工程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本规范规定“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
3 随着国内建筑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精装房、整体卫浴的普及,结合建筑室内工程装饰装修周期及国际相关规范的规定,本规范规定“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4 桥面防水层不能先于桥面铺装面层失效,否则将严重影响桥面铺装系统功能,故要求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相应的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
5 根据实际工程应用情况和检修条件提出在非侵蚀性介质环境下,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0年;侵蚀性介质环境下的蓄水类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需要根据实际工程特点和介质特性进行确定。
2.0.3 本规范依据工程类型与工程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划分工程防水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工程的防水功能重要程度最高,乙类次之,丙类最低。
建筑工程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屋面、外墙、室内等进行工程防水类别划分,市政工程针对地下、道桥、蓄水类等进行工程防水类别划分。
建筑工程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屋面、外墙、室内等进行工程防水类别划分,市政工程针对地下、道桥、蓄水类等进行工程防水类别划分。
工程防水功能重要程度考虑了渗漏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渗漏对使用者身心健康的影响;(2)渗漏对工程内部仪器、设备、物资等财产的影响;(3)渗漏对工程正常使用状态、结构耐久性、结构安全等的影响;(4)渗漏后工程维修成本及维修难易程度。
不同工程类型与工程防水类别对应关系见表1和表2。
2.0.6 工程防水等级是采取防水措施的重要指标,由工程防水类别和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共同确定。本规范将防水等级分为三级,一级防水所对应的防水等级最高,二级防水次之,三级防水最低。防水等级是一种等级分类法,是为了便于制定目标、指导并评判防水工程的实施所采用的指标。防水等级具有层级属性,其实质是防水功能的有效性。无论是防水系统预期要实现的目标,还是所采取的防水措施,防水有效性都可以采用可靠度或者防水失效概率进行判定。防水等级对应的设防措施主要包括设防道数、防水层厚度等。工程防水等级的划分见表3。
2.0.4 防水工程的耐久性受到使用环境的影响,因此本条对使用环境类别进行了划分。
地下工程需要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土壤毛细吸水等的影响,影响地下工程的主要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区、降水、土壤类型、土壤中含有的水分、地下水位高度与基础底面高差、地下的腐蚀性介质等。为便于地下工程使用环境类别划分,本规范采用“抗浮设防水位标高与地下结构板底标高高差”为判定条件,划分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抗浮设防水位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时可能遭遇的地下水最高水位,或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最不利工况组合时地下结构底板底面上可能受到的最大浮力按静态折算的地下水水位。
表2.0.4市政工程中地下工程的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仅适用于明挖法地下工程,暗挖法地下工程不宜按本条划分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
屋面和外墙等工程,其使用环境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年降水量、极值温度、温差、阳光辐照、风荷载、种植荷载等。为便于使用,本规范采用年降水量作为关键指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和国际通行的气候区干湿程度划分方法,干、湿气候分区一般以400mm年降水量为分界线,1300mm年降水量为湿润和高湿区分界线。本规范以1300mm和400mm年降水量为界,将建筑屋面、外墙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分为三类:I类(年降水量P≥1300mm)、II类(400mm≤年降水量P<1300mm)、Ⅲ类(年降水量P<400mm)。此外,屋面、外墙相关标准宜结合工程需要,细化风荷载的影响。
道桥工程结构耐久性受冻融、化冰盐、酸雨、盐雾等不利因素影响时,防水使用环境类别为I类,其余则为II类防水使用环境。
室内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分为三类。I类为频繁遇水场合或长期相对湿度RH≥90%的场合,包括需要经常用水的房间或长期湿度很大的房间,如卫生间、厨房、洗衣房、淋浴间,清洗、清洁或需要大量用水的加工场所等;II类为间歇遇水的场合,如需要用水清洗的地面等;Ⅲ类为偶发渗漏水可能造成明显损失的场合,如可能存在设备管道渗漏的场合等。
对蓄水类工程,将冻融环境、海洋氯化物环境、除冰盐等其他氯化物环境、化学腐蚀环境,这些对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不利的使用环境,归为I类防水使用环境;将干湿交替环境,定义为II类防水使用环境;将长期浸水、长期湿润环境和非干湿交替的环境,定义为II类防水使用环境。当同时存在几类环境作用时,按较高等级执行。
在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工程所在地的年降水量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中的相关数据。当标准中没有相应降水量指标时,或由于气候的变化,工程所在地的年降水量发生明显变化时,可参考国家、地方气象科学数据中心的相关数据。
2.0.5 本条规定了地下工程确定防水使用环境类别的例外情况,但仅适用于明挖法地下工程。考虑地下工程使用环境类别叠加降水的影响,较大的降水量会导致土壤的含水量升高,土壤中的水分会通过水压力和毛细作用对地下防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矿山法、盾构法、沉管法、顶管法、箱涵顶进法等暗挖法地下工程,其防水等级主要取决于工程类别(防水功能重要性、使用要求)、工程地质条件(围岩、地下水环境及内外水压等)和施工条件等,实际工程设计时应当合理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线路长、途经地层地质条件差异大和水位变化大的特点,可根据工程防水类别、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等确定防水等级,地铁区间隧道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城市综合管廊具有线路长、地质条件变化显著、干线管廊与支线管廊接口多、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长等特点,因此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对干、支线管廊防水的规定。
2.0.7 工程防水要满足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提高防水材料的耐久性是主要途径之一。搭接缝是卷材防水层的薄弱环节,因此强调接缝剥离强度和搭接缝不透水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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