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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 55030-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
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
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
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
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
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
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
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
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
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2022年9月27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防水类别、使用环境类别和防水等级。
(2)规定了防水混凝土、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水泥基防水材料、防水密封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工程应用要求。
(3)规定了明挖法地下工程、暗挖法地下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外墙工程、建筑室内工程、道桥工程、蓄水类工程等工程防水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要求。
(4)规定了使用阶段工程防水维护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工程防水的基本性能要求的条款是:第2.0.1条、第2.0.2条、第2.0.3条、第6.0.3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工程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苏州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普瑞玛(中国)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桥梁有限公司
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肖绪文 亓立刚 徐萌 张晓勇 卢海陆 薛峰 胡勇红 霍瑞琴 李久林 丁红梅 徐洪涛 张勇 孙旻 朱志远 刘星 韩磊 田凤兰 许大鹏 李玉屏 李世哲 杜博 支华龙 唐一文 胡贺祥 田伟 周辉 肖建庄 冯大阔 靳喆 顾晓慧 王海龙 张可文 陆明 朱彤 周予启 段必海 令狐延 郑立宁 马荣全 林旭涛 黄亮 孙克平 冯跃 陈浩 蒋金生 刘明生 高秋利 李国建 田国印 杜昕 叶吉
(三)审查人员
刘加平 朱祖熹 郭景 杨秀仁 马骉 罗富荣 蔡昭昀 焦安亮 金睿 胡骏 檀春丽
三、术语
1 一道防水层 an independent waterproof layer
具有独立防水功能的构造层。
2 附加防水层 additional waterproof layer
一定范围内,采用相同或相容的材料对防水层的性能进行加强的措施,又称为附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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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材料工程要求
- 3.1 一般规定
- 3.2 防水混凝土
- 3.3 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 3.4 水泥基防水材料
- 3.5 密封材料
- 3.6 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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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明挖法地下工程
- 4.3 暗挖法地下工程
- 4.4 建筑屋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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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建筑室内工程
- 4.7 道桥工程
- 4.8 蓄水类工程
- 5 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明挖法地下工程
- 5.3 暗挖法地下工程
- 5.4 建筑屋面工程
- 5.5 建筑外墙工程
- 5.6 建筑室内工程
- 5.7 道桥工程
- 5.8 蓄水类工程
- 6 验收
- 7 运行维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管理
- 7.3 维护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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