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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防雷与接地
12.7.1 危险性建(构)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表12.1.1-1和表12.1.1-2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防雷建(构)筑物应设置独立的接闪装置,并应独立接地;接闪装置的基础边缘和接地极离开建(构)筑物的地中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m。
2 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宜在屋面设置接闪带,并应组成网格。金属屋面板不应作为接闪装置。
12.7.2 变电所引至危检性建(构)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形式。从建(构)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应采用TN-S系统。
12.7.3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等接地、防静电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该共用接地装置应与一类防雷建(构)筑物的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分开,地中间隔距离应保持3m以上。
12.7.4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建(构)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
12.7.5 危险性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电源SPD选择8/20μsⅡ类试验,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配电柜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8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2.5kV;
2 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6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5kV;
3 设备控制箱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4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2kV;
4 摄像机直流电源端口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1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输出电压+20V。
12.7.6 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构)筑物墙外埋地敷设,并应构成闭合回路,且应每隔18m~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每个建(构)筑物的连接不应少天2处。
12.7.7 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构)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构)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构)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12.7.8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其净距小100mm时,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用金属线跨接一次;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跨接。
条文说明
12.7.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防雷类别的划分原则,并分析了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现状和发生雷电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在表12.1.1-1中适当调整了危险性建(构)筑物的防雷类别并补充了注2的要求。其中,对于可靠的雷雨天气信息可通过企业与当地气象部门签订天气预报服务而获得。随着机械化、自动化设备的增加,电气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补充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作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接闪装置距离建筑物外墙面的地上距离为“地中间隔距离”与接闪装置基础半径之和。而且接闪装置基础的大小、形式与其高度、跨距、当地风压、当地承载力等有关。
现场调研发现,独立接闪杆或塔及其拉线的安装距离危险性建筑物2m~3m,存在将雷电引入建筑物内或雷电反击的危险,且独立接闪装置的制作不规范。为此,本标准进行了强调。
2 本款明确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推荐在屋面设置接闪带并组成网格,可解决设置独立接闪装置难度大等问题。强调金属屋面板不应作为接闪装置,这是依据现场调研到的屋面彩板厚度以及对现有屋面彩钢板雷电击穿试验后均被击穿的结果而确定的。
12.7.2 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采用TN-S接地形式比较安全。因为该系统中PE线不通过电流,不产生电位差,但是造价比较高。等电位联结能使电气装置内的电位差减少或消除,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中可有效地避免电火花发生。总等电位联结可消除TN-C-S系统电源线路中PEN线电压降在危险环境内引起的电位差,因此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实施等电位联结后,电源引入线可采用TN-C-S形式。但PE线和N线在总配电箱开始分开后严禁再混接。
12.7.3、12.7.4 这两条是对等电位接地的要求。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接地应单独设置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应与一类防雷建筑物的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分开,地中保持3m以上间距,以防止巨大雷电流的感应、反击等危害。
12.7.5 安装电涌保护器是为了钳制过电压,使其过电压限制在设备所能耐受的数值内,使设备受到保护,避免雷电损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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