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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2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12.5.1 烟花爆竹企业的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2.5.2 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因突然中断供电有可能导致燃爆事故发生的用电负荷,应划分为二级,其他生产用电负荷应划分为三级。企业设置的自动控制系统、消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均应设置备用电源。
12.5.3 危险品生产区20kV及以下变电所应为独立变电所。危险品总仓库区20kV及以下变电所宜为独立变电所。
12.5.4 变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2.5.5 变压器低压侧中心点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2.5.6 厂房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可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密实墙,不应设置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2 门、窗应设置在建(构)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3 与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
3 与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
4 设置在黑火药生产厂房内的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外,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的门、窗与黑火药生产工作间的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12.5.7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不应附建于危险性建(构)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柴油发电机的排烟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并应采取阻火措施;
2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阀门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装设检测、报警装置和消防设施。
条文说明
12.5.2 烟花爆竹生产时,一般不会因突然停电而引起燃烧爆炸事故,三级供电负荷基本能满足生产要求。但对供电有特殊要求的工序、系统等应设置应急电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的改进,有可能实现连续化生产和自动控制,有条件时,提高供电负荷的等级是必要的。
12.5.3 独立变电所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都比较好。电压等级由10kV调整为20kV,是为了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
12.5.6 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的配电室,考虑其安装的均为非防爆电气设备(含电气设备、仪表、电子元器件等),为防止危险物质及粉尘进入配电室引起事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2.5.7 本条为新增条文。当设置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时,柴油发电机因其排烟口排出的烟气温度很高,且烟气中可能夹带火星,不应附建于危险性建筑物,且排烟口不应朝向危险建筑物或有危险品存放的方向,以利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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