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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照明
12.4.1 烟花爆竹生产厂房主要工作间内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宜为200lx。
12.4.2 烟花爆竹生产的辅助厂房、仓库内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宜分别为100lx、50lx。
12.4.3 当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300m²时,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应急时间宜为30min。可不设燃烧爆炸事故后继续消防用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条文说明
12.4.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没有明确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场所正常照明的照度值,本条提供了设计参考值。
12.4.2 本条提出了非危险的生产辅助厂房、库房(仓库)的照度值。
12.4.3 本条为新增条文。考虑到因突然停电时,为保证作业人员能及时安全撤离现场,提出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应设置疏散照明和指示标志的要求。由于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建筑物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消防人员不能进入危险性建筑物内进行后续操作,所以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不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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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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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内部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与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 7.2 危险品运输
- 8 建筑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 8.3 抗爆间和抗爆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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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燃放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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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 12.2 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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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2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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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火灾报警系统
- 13.5 安全防范系统
- 13.6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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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
- 附录B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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