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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化学原料仓库的耐火等级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1.2条的规定外,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建筑面积小于20m²的1.1级建(构)筑物和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1.3级建(构)筑物,除屋顶承重构件外,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三级耐火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三级耐火等级。
8.1.3 危险性建(构)筑物室内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8m,并应满足正常的采光和通风要求。
8.1.4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当艺要求在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设置临时存药洞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存药洞门与山体前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m;
2 临时存药洞的净空尺寸,宽度不应大于800mm,高度不应大于1000mm,存药洞净深不应大于600mm,存药洞底宜高出存药洞外人行地面600mm;
3 临时存药洞前面宜设置平开木门;
4 临时存药洞墙体可采用不小于240mm的密实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墙体;
5 临时存药洞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两侧墙顶覆土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 临时存药洞内应用水泥砂浆抹面,四周有土处应采取防水及隔潮措施。存药洞上部应采取排水措施。
8.1.5 距离本厂围墙小于12m的危险性建(构)筑物,面向围墙方向的外墙宜为实体墙;如设有门、窗或洞口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8.1.1、8.1.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甲类生产厂房或库房均要求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而烟花爆竹生产均含有甲类第五项物质,理应遵守该规定。但鉴于烟花爆竹生产作业做到少量、分散,有的建筑物很小,为此,按生产特点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适当放宽,可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需求,现有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对面积很小的建筑物可适当放宽,新建的面积很小的建筑物,除屋顶承重构件外,其余构件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8.1.3 危险性建筑物应有适当的净空,以满足正常的采光和通风要求。一般工房的净空不小于3.2m,面积较大、人员较多的1.3级工房,房内净空高度一般均在4m以上,根据行业的现状和特点,本条仅提出设计时同时满足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要求不宜小于2.8m(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避免出现室内净空太低的情况。其他建筑规范有具体的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本规范不做具体规定。
8.1.4 本条明确是在“生产区内”,为了减少生产作业厂房的药量,在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的天然山体等内镶嵌的临时存放药物的洞室,对临时存放药物洞室的尺寸及做法等提出具体要求。把药物临时存放在洞室内,不对药物进行直接操作且临时存药洞四周覆土,可极大减少发生事故的概率,即使万一发生事故,因有覆土从而减弱了冲击波和破片的次生灾害。
8.1.5 对建筑物外墙与本厂围墙的距离小于12m的危险性建筑物,为了防止围墙外有火星等传入建筑物内,此墙不宜开设门洞和窗户。如开设时,面向围墙方向的外墙尽量少开设门洞和窗户,且对开设的门洞和窗户宜采取防止火焰传播的措施,如采用防火门、窗户外设置挡板或密格铁丝网等措施,加高围墙至不低予屋脊高度及留有不少于12m的防火隔离带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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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
- 3.2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内部距离
- 5.4 防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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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危险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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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建筑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 8.3 抗爆间和抗爆屏院
-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构造
-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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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
- 附录B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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