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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建筑构造
6.4.1 既有疏散楼梯间形式需要改变时,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其各层进行改造。 当改造范围仅为建筑的地上部分时,疏散楼梯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当改造范围仅为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时,疏散楼梯的地上部分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6.4.2 开向既有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当受主体结 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4.3 既有敞开疏散楼梯间内已设置电梯时,电梯井壁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层门更换时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消防 技术标准的规定。
6.4.4 建筑改造区域内及其边界防火卷帘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中上、下层相 连通的开口及中庭周边的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区域内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其既有防火卷帘应按现行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同步进行改造;其他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6.4.5 木结构建筑进行改造或维修时,改造或维修范围内不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承 重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更换或增设保温材料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
6.4.6 既有建筑改造时,其外保温系统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既有建筑增设或更换的外墙和屋面的外保温系统,应按 GB 50016 的规定执行;
b) 既有建筑外墙增设的幕墙装饰层,其对应范围内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按 GB 50016 的规定同步 进行改造。
c) 既有建筑在外墙保温系统施工期间处于使用状态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6.4.2 开向既有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当受主体结 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4.3 既有敞开疏散楼梯间内已设置电梯时,电梯井壁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层门更换时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消防 技术标准的规定。
6.4.4 建筑改造区域内及其边界防火卷帘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中上、下层相 连通的开口及中庭周边的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区域内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其既有防火卷帘应按现行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同步进行改造;其他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6.4.5 木结构建筑进行改造或维修时,改造或维修范围内不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承 重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更换或增设保温材料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
6.4.6 既有建筑改造时,其外保温系统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既有建筑增设或更换的外墙和屋面的外保温系统,应按 GB 50016 的规定执行;
b) 既有建筑外墙增设的幕墙装饰层,其对应范围内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按 GB 50016 的规定同步 进行改造。
c) 既有建筑在外墙保温系统施工期间处于使用状态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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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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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消防用水量
- 7.4 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
- 7.5 消防电梯排水设施
- 8 防烟排烟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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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消防电源
-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3 消防联动控制
- 9.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9.5 消防供配电系统
- 附录A (资料性)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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