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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建筑局部改造
6.3.1 建筑局部改造严禁降低其他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水平;楼层局部改造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该楼 层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等内容。
6.3.2 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的宽度和 数量、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及避难间等,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本规程另有规 定外,其他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3.3 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首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时,可按照建 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执行;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的防火分隔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
6.3.4 建筑局部改造不应致使高层公共建筑的类别由二类改变为一类,也不应将住宅建筑改变为住宅 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确需改变时,整座建筑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改造, 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a) 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 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b)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c) 高层公共建筑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可执行建 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d) 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3.5 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 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b)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c)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3.2 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的宽度和 数量、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及避难间等,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本规程另有规 定外,其他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3.3 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首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时,可按照建 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执行;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的防火分隔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
6.3.4 建筑局部改造不应致使高层公共建筑的类别由二类改变为一类,也不应将住宅建筑改变为住宅 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确需改变时,整座建筑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改造, 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a) 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 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b)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c) 高层公共建筑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可执行建 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d) 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3.5 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 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b)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c)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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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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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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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消防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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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消防联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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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资料性)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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