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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改造可行性研究


5.1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前,宜根据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程 的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是否具备改造技术条件。
5.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应预先进行可行性研究:
    a)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b) 老年人照料设施;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5.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应由既有建筑改造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内容及报告形式见本规程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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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DB2102/T00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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