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 改造可行性研究
5.1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前,宜根据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程 的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是否具备改造技术条件。
5.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应预先进行可行性研究:
a)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b) 老年人照料设施;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5.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应由既有建筑改造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内容及报告形式见本规程附录 A。
5.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应预先进行可行性研究:
a)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b) 老年人照料设施;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5.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应由既有建筑改造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内容及报告形式见本规程附录 A。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5 改造可行性研究
- 6 建筑设计
- 6.1 建筑内部装修
- 6.2 建筑整体改造
- 6.3 建筑局部改造
- 6.4 建筑构造
- 6.5 救援窗口
- 7 消防给水系统
- 7.1 消火栓系统
- 7.2 自动灭火系统
- 7.3 消防用水量
- 7.4 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
- 7.5 消防电梯排水设施
- 8 防烟排烟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9 消防电气
- 9.1 消防电源
-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3 消防联动控制
- 9.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9.5 消防供配电系统
- 附录A (资料性)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