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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的适用标准,制定本规程。
4.2 既有建筑改造包括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及其建筑内部装修。
4.3 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4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不应降低消防安全水平,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按本 规程的要求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5 既有建筑改造特殊情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主体结构已全部或部分施工的停建、缓建项目,恢复建设时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消防安全评 估,按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申请办理消防相关手续的依据;
b) 其他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本规程规定的改造项目,应进行消防安 全评估,具备改造条件时,可参照本条 a)项执行。
4.6 本规程未规定的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2 既有建筑改造包括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及其建筑内部装修。
4.3 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4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不应降低消防安全水平,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按本 规程的要求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5 既有建筑改造特殊情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主体结构已全部或部分施工的停建、缓建项目,恢复建设时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消防安全评 估,按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申请办理消防相关手续的依据;
b) 其他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本规程规定的改造项目,应进行消防安 全评估,具备改造条件时,可参照本条 a)项执行。
4.6 本规程未规定的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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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建筑内部装修
- 6.2 建筑整体改造
- 6.3 建筑局部改造
- 6.4 建筑构造
- 6.5 救援窗口
- 7 消防给水系统
- 7.1 消火栓系统
- 7.2 自动灭火系统
- 7.3 消防用水量
- 7.4 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
- 7.5 消防电梯排水设施
- 8 防烟排烟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9 消防电气
- 9.1 消防电源
-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3 消防联动控制
- 9.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9.5 消防供配电系统
- 附录A (资料性)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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