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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防安全管理


9.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其管理服务对象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9.2 村(居)民委员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检查,对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中的居民区,要明确该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租屋、群租房的出租方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3 电动自行车自助充电设施的安装、运营企业应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消除设施设备故障和火灾隐患问题。
9.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9.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b) 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c) 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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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DB46/T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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