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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与建筑专业的配合
8.1.1 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需要2个或以上时,其中1个可借用车库防火分区的出口。
8.1.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8.1.3 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当贴邻变电所设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8.1.4 民用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属于爆炸危险场所,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设计。
8.1.5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8.1.6 智能化系统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8.1.7 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大于5m²;采用对绞电缆布线时,其距最远端信息点的布线距离不宜大于90m。
8.1.8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和进入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8.1.9 有关的管道在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
8.1.10 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消防设备配电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30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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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消防供配电系统
- 3.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 3.2 消防电源供电
- 3.3 消防低压配电
- 4 配电线路与装置
- 4.1 配电线路防火
- 4.2 电气装置防火
- 5 防雷接地、等电位连接及过电压保护
- 5.1 防雷分类及具体做法
- 5.2 共用接地及等电位连接
- 5.3 防雷过电压保护
-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 6.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3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 6.4 防火门监控系统
- 6.5 系统供电、接地及布线
- 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7.1 高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划分
- 7.2 灯具的设置、照度及选择
- 7.3 应急照明持续工作与响应时间
- 7.4 系统设计
- 8 与其他专业的配合
- 8.1 与建筑专业的配合
- 8.2 与给排水专业的配合
- 8.3 与暖通空调专业的配合
- 9 电气抗震
- 10 附录:主要参考的依据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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