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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雷过电压保护
5.3.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第4.3.1条表4.3.1,规定防雷保护等级,三级医院为A级,二级医院及五星级以上宾馆为B级。
5.3.2 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柜)处应装设Ⅰ级试验浪涌保护器;变电所低压侧的配电柜上,有线路引出建筑物至其他有独立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
5.3.3 三级医院变电所低压配电柜母线浪涌保护器,应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冲击电流选择,limp≥20kA,不能采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limp≥12.5kA。
5.3.4 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参数按表5.3.4选择。
注:SPD分级应根据保护距离、SPD连接导线长度、被保护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等因素确定。
5.3.5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屋顶风机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雷电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
5.3.6 建筑物雷电防护区(LPZ)划分见下图:
5.3.6 建筑物雷电防护区(LPZ)划分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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