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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气装置防火
4.2.1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4.2.2 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应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大功率的消防水泵和防排烟风机可采用星三角降压启动。
4.2.3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设备末端配电回路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上级过负荷保护脱扣电流不应小于额定电流的1.5倍,线路选择应与断路器匹配。
4.2.4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当已经满足本标准第4.2.5条的要求时,可不设置专用竖井。
4.2.5 高度25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宜分别增设一个强弱电竖井,供备用电源线路及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使用。当增设两个竖井有困难时,增设的强弱电竖井可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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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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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 3.2 消防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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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配电线路与装置
- 4.1 配电线路防火
- 4.2 电气装置防火
- 5 防雷接地、等电位连接及过电压保护
- 5.1 防雷分类及具体做法
- 5.2 共用接地及等电位连接
- 5.3 防雷过电压保护
-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 6.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3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 6.4 防火门监控系统
- 6.5 系统供电、接地及布线
- 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7.1 高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划分
- 7.2 灯具的设置、照度及选择
- 7.3 应急照明持续工作与响应时间
- 7.4 系统设计
- 8 与其他专业的配合
- 8.1 与建筑专业的配合
- 8.2 与给排水专业的配合
- 8.3 与暖通空调专业的配合
- 9 电气抗震
- 10 附录:主要参考的依据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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