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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配电线路防火
4.1.1 对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电线电缆的选用应满足《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37/5056-2016中第5节的要求。电线电缆使用场所的分级参见表4.1.1。
注:1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4.1.2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4.1.3 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或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4.1.4 民用建筑中的电力电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一类高层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电线电缆,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2. 其他一类公共建筑的电线电缆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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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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