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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7.7.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消防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7.7.2 防排烟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
7.7.3 防排烟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7.7.4 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宜采用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2 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3 防排烟管道执行本条第1款、第2款时,应同时满足本指南对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的要求。
7.7.5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悬吊安装的重力大于等于1.8kN的消防设备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7.7.2 防排烟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
7.7.3 防排烟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7.7.4 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宜采用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2 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3 防排烟管道执行本条第1款、第2款时,应同时满足本指南对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的要求。
7.7.5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悬吊安装的重力大于等于1.8kN的消防设备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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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防烟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然通风系统
-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 5 排烟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烟分区
- 5.3 自然排烟系统
- 5.4 机械排烟系统
- 5.5 补风系统
-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 6 防火防爆
- 6.1 一般规定
- 6.2 供暖
- 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6.4 锅炉房
- 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 6.6 防爆事故通风
- 7 设备及材料
- 7.1 一般规定
- 7.2 风机
- 7.3 风道
- 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 7.5 挡烟垂壁
- 7.6 绝热材料
-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 8 系统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8.4 防火防爆
-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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